丁巳卜宾贞俏于丁用二牛《合集》、丁酉以受贞今日用五牢祖丁《合集》,这是以牛、牲牢、羊祭祀祖先或求神灵降雨。而这种用来祭祀的牲, 在很多场合往往是人畜同用或是用人的。
请看下列卜辞:贞翌丁未用十人于丁卯一牛《合集》、吏兹册用十人又五王受佑《合集》,有的卜辞还明白地记载着人牲的族属或身份, 而且有时其数量多得难以让人置信:乙巳卜宾贞三羌用于祖乙《合集》、癸丑卜般贞五百仆用旬壬戌又用仆百三月《合集》。
在上述卜辞中,所谓的用牲、用人,说得通俗点也就是杀牲、杀人。以“杀”称作“用”,这在东周时期的文献中还有保留。称杀牲为用的,如《周礼?危人》“凡用禽兽”,贾疏:“杀牲谓之用。”言杀人为用的例子也不乏见。《左传?嘻公十九年》“宋公使郑文公用邵子于次唯之社。”杜预注:“唯水次有妖神,东夷皆社祠之,盖杀人而用祭。” 又《昭公十一年》“ 楚子灭蔡,用隐太子于冈山。” 杜注“ 用之, 杀以祭山。”另外,《昭公十年》还有鲁季平子“伐营,取□。献俘,始用人于毫社。”的记载。杀人祭祀祖先或神灵本为上古食人之遗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这种野蛮行为逐渐为世人所摒弃。但是,在时代上略晚于人牲而出现的人殉现象在贵族的王侯、大夫阶层的丧葬中却成为一种时尚并一直延续着。以人为殉和以人为牲虽然在被作为牺牲者的身份及其他方面或有不同,但二者都是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被夺去生命而成为原始宗教的牺牲品的,因此二者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杀人祭祀,可以称为用;杀人为殉,同样也可以称作用。如前面提到了《礼记?檀弓下》记陈子亢非殉事:“陈子车死于卫,其妻与家大夫谋以殉葬,定而后陈子亢至。以告曰:‘夫子疾,莫养于下,请以殉葬。’子亢曰:‘以殉葬,非礼也。虽然,则彼疾当养者孰若妻与宰?得已,则吾欲已;不得已,则吾欲以二子者之为之也。于是弗果用。”同篇又记“陈乾昔寝疾,属其兄弟而命其子尊已曰:‘如我死,则必大为我棺,使吾二蟀子夹我。’ 陈乾昔死,其子曰:‘以殉葬,非礼也,况又同棺乎,’弗果杀。”上例言弗果用,此言弗果杀,可见用是含有杀人以殉的意思的。
由上举出土文献及传世文献的记载可以看出,用可以是杀牲祭祀,也可以是杀人祭祀或杀人为殉。“俑”字本“从人从用”,正是从杀牲、杀人称为用而衍生出来指其杀人以祭、以殉的专字,其义即“ 用人” 。既然俑字之原始义可以是杀人祭祀,又可以是杀人为殉,那么孔子所说的俑字究竟是前者抑或后者呢?我们认为应该是后者。这是因为杀人祭祀这一产生于史前期的非人道的宗教习俗在有商一代虽还盛行,但至两周时期便已式微。《春秋》所载禧公十九年郑人用邵子于次唯之社、昭公十一年楚以蔡世子祭于冈山以及《左传?昭公十一年》所记鲁季平子献俘始用人于毫社。这三例所用的人牲多是敌国之酋或俘虏,而且所用人牲的数目也可能仅为一人或数人而已。这种祭祀除具一定程度的宗教意味外, 恐怕更多的是带有矜夸功伐、炫耀武力及威侮敌国的政治、军事色彩。另外如《左传?禧公二十一年》所记鲁君欲焚巫厄以祷雨,也是不得已的行为。可见这一类的用人祭祀的现象都是有其特定背景的偶发事件,它与王公贵族在丧葬活动中,动辄强迫数人、数十人甚至数百人从死这种加剧阶级矛盾的社会公害行为实有小巫大巫之分。因此以人为殉的非人道行为不仅在春秋时为孔子等人所反对,在其后也仍为墨子、孟子、荀子等严厉抨击。由于在孔子所处的时代及其前尚没有以偶人从葬的习俗,因此孔子所说的俑当是指杀殉的牺牲者。
五、结语
通过以上的讨论,我们似乎可以说,在古代中国,用生人为殉是要早于用当草、陶、木等制作的偶人的。以偶人送死在孔子之世尚未出现,或虽已出现但还算是新生事物。它的出现是社会的进步,不应该也不会受到孔子的诅咒。孔子所说的“ 俑”,实是指从死的生人。孔子说:“为刍灵者善……为俑者不仁”[21],正是对用人为殉的严厉批判,也正是儒家民本思想的具体表现。孔子所说的“始作俑者,其无后乎”,当然也应该改译为:最初用人殉葬的人,是要断子绝孙的吧!孟子等人以俑为从死的偶人来解释仲尼之语,实是因为时代习俗的改变而产生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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