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核(审)稿。办公室核稿后,根据局领导的分工发送局领导签发。
办公室核稿后,产生相应的初核(审)稿版本,初核(审)人员应在文头纸相应的栏内,用密码签名。对不需发文、暂缓发文或需要作较大修改的文稿,应在写明意见并签字后退回。
第十九条 会签。需要会签的文件,如属局内部部门会签的,应在发送办公室核稿前,发送给有关部门。会签部门审阅文稿产生会签版本后,在文头纸上用密码签名,发还拟稿部门;拟稿部门在确认会签完毕无误后,将文件发送办公室核稿人员。如需外部会签的文件应在发送消息中注明告知。局领导对需要外部会签的文稿审阅签署意见(不需要签发)后,发送给机要室。机要室进行外部会签登记后送打字室,由打字室打印局长同意版本清样,交办文部门送出会签。外部会签完毕后,办文部门应将外部会签情况交机要室登记,然后送局领导确认,并将修改意见输入计算机文稿,按规定程序送局领导签发。
第二十条 签发。局领导签发公文,首先要通过“编辑”功能审阅计算机文稿,产生领导签发版本后,在“领导批示”栏中用密码签字,注明批示内容,然后在文头纸的签发栏,用密码签名,注明签发意见。“文头纸”的签发栏由负责该文件的主签人用密码签字。签发后的文件由局领导发送机要室。
第二十一条 公文编号、排版、校对。机要人员在编号前要认真审核文稿的版本,确认审稿版本、核稿版本和局领导签发版本齐全的,应进行发文登记,并注明办结,然后才能予以编号。
编号后的文件由机要人员发送打字室。文印人员排版后,应用密码签名,并拷出局长签发版本打印印刷版本(纸质),连同计算机电子文件交办文部门校对。校对人凭打字室交给的印刷版本(纸质),与计算机中的局长签发版本校对。如发现有错误,应在印刷版本(纸质)上修改后,再修改排版版本,无误后,由校对人在校对处签字,连同修改后印刷版本(纸质)转交打字室。校对人一旦用密码签字后,其文件版本为最后定版。打字室根据印刷版本(纸质)印刷。机要室应定期将印刷正本和文头纸送原签发领导补签。
第二十二条 归档、封发。档案人员将文件正文保留处室版、办公室核稿版、局长签发版、最后排定版。其他几版的公文,在公文运转结束后,由档案人员酌情删除。
系统封发功能由机要室使用。
第四章 公文传递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机要室为全局的收发文的中心。各部门的部门信箱为部门的收发文中心。
第二十四条 收文操作规程:附后
第二十五条 发文操作规程:附后
第五章 用户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用户信息由办公室负责维护管理,包括建立用户标识、设置用户的起始登录口令和起始签字密码。
第二十七条 用户注册名称、登录口令和签字密码管理。用户注册名称一经确定,一般不再变更。起始登录口令和签字密码由办公室设定后通知用户,用户在正式使用公文处理系统时应更改。如工作调整,其权限由办公室重新设定。
第六章 权限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用户权限由办公室授予并负责管理,除办公室有关人员外,全局办公人员分局领导、部门领导、部门兼职文档员、一般干部四级分别授予相应权限。
第二十九条 收文处理权(包括批示权、拟办权、注办权、催办权、处理签填写权)。
批示权:省局领导、部门领导;
拟办权:办公室领导;
注办权:部门领导、部门兼职文档员、一般干部;
处理签填写权、催办权:办公室机要人员及部门兼职文档员。
第三十条 发文处理权(包括拟稿权、初审权、初核权、复审权、复核权、会签权、签发权、排版权、校对权、封发权、外部会签登记权)。
拟稿权:全局工作人员;
初审权:部门领导;
会签权:部门领导;
初核权:办公室领导;
签发权:局领导;
&nb
www.suxue6.com sp; 排版权:办公室打字室人员;校对权:部门领导、部门兼职文档员、一般干部;
封发权、外部会签登记权:办公室机要人员。
第三十一条 收文簿管理权(包括插入权、更新权、删除权、查询权):办公室机要人员、各部门兼职文档员。
第三十二条 发文簿管理权(包括登记权、更新权、删除权、查询权)。
发文簿管理权:办公室机要人员;
查询权:各部门兼职文档员。
第三十三条 存取控制权限(分为全部文件、本部门文件、本人处理过的文件、不能查询任何文件)。
全部文件:局领导,办公室领导,办公室机要、档案人员;
本部门文件:部门领导和部门兼职文档员;
本人处理过的文件:除上述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四条 信箱管理权(包括查询权、删除权及转发权)。
部门信箱管理权:各部门兼职文档员、机要人员、档案人员、文印人员。
第三十五条 案卷目录管理权(包括案卷查询权、案卷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