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报价
招标招代理机构,好多业主由于选择上的难度,采用了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用报价高低来选定。因为这是一个最好的解脱办事人责任的方法,可恰恰这种方式为将来项目的实施埋下了隐患。
代理机构是以服务为出售物,以服务质量为评选参照的,代理机构招标不能以报价为基础选定,它与设计单位的选定以及监理单位的选定有异曲同工之处。
国家对招标代理的收费是有标准的(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这个文件是国家的指导价。为防止恶性竞争,稳定招标投标市场,国家给出了指导价,这个价格是代理方全面完成与招标投标相关的工作内容后,委托方给付代理方为之服务的合理报酬,而报价低于指导价就只能靠降低成本来完成招标代理工作了。
可能有人会说代理机构哪里来的成本?其实这种认识比较片面。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归为工程咨询技术服务类,虽然现在普遍整体素质、知识水平不是很高(由于审批和把关原因),但严格讲还是积聚了众多专业技术人才的地方。首先,人员成本就是比较高的一块(各专业工程技术、工程造价人员等),其次所需设备、耗材、住所等,其中公关费用占相当大比例也是无法回避的。招标时往往业主能看到,越是比较大、比较正规的代理公司报价越没有多少折扣,而打折到脚脖的代理公司可能就几个人便将此事办理了。那时就看你想用谁了(当然,减少服务项目和内容又另当别论)。报价太低只能降低服务水平和质量,引起恶性竞争。其实业主应该明白雇佣一个认真、专业、精良的招标代理机构会给你省却多少麻烦。例如合同的约定、投标的承诺等。而对于以报价做为选定代理机构的标准不是很恰当。一个勉强拼盘的代理机构也能操作完成招标工作,但由于工程前期的招标没有严谨起来(例:一份招标文件全通用,没针对本工程特点),只是走了过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代理机构工作的漏洞就会慢慢暴露出,到那个时候损失的就不是省去的那点代理服务费了。
还有报价低于国家指导价,是搅乱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行为,是违规行为,应该予以制止。
2、编制招标方案
招标招代理机构,主要还是看招标方案的可行性,看招标方案是否严谨、合理。招标代理机构为投标编制的“招标方案”与监理公司的“监理大纲”、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都属于本行业业务评定的技术部分,为全面完成业主方招标采购工作,为业主挑选即经济又有实力的成交人,招标代理机构针对招标采购项目进行认真的组织和准备,并将组织、准备、工作进程以及预期的效果等以书面的方式提交给业主,这就是招标方案,它包括根据本项目制定、编制和安排的:招标程序、时间安排、工作日程、招标工作的流程、各流程时期的责任人、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服务承诺、服务优势、项目部人员组成、提供的资料、投入的设备等内容。
招标方案中项目部人员的组成是业主比较容易忽视的事情。由公司领导牵头将项目承揽下后,一般都是将项目交于一个项目经理班子去进行项目操作,而项目经理班子的工作能力并不能反映出一个公司的综合能力,但往往又代表了一个公司的形象和水平。在项目经理班子进入工作后,他们做的才是代理业务的具体工作,这时派出的项目经理的工作能力就显得十分的重要。招标招代理机构时,可以增加“项目经理答辩”的内容,对项目经理进行现场考核,看派出的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了解程度、工作的认真程度、对工程类或相关招标法规的了解程度以及知识面的熟悉程度等,进行口头问答和现场考核,不用局限于学历和职称,就看认真程度。学历高并不一定有工作能力,职称高并不一定有好的服务意识,进入招标这行,大家都是新兵,一个博士不一定能干的了,中专毕业不一定就工作的差,全看是否热爱这份工作。所以招代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是项目执行的灵魂人物,是招标代理工作操作的关键,他的工作能力直接影响到项目的操作质量和结果,而现场是最好的考场。有了合理、严谨的招标方案,再有了能够执行此方案的人,其他都不重要了。至于流程和日程安排等各个公司也有差距,它是一个公司的整体素质,选定了代理机构就已经成了定局(与找一个项目经理不同,一个公司各项目经理之间有很大差距),而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大家都会做,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是很不同的,差距相当大。
基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流程,项目经理带头组织个项目班子一般也就3-4个人,具体工作都是以项目经理为主,所以选一个精明强干的项目经理太重要了,或者干脆项目经理可以一票否决。
3、招标代理资质、业绩和资格
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无须研究。而对于招标代理机构业绩的要求,不能太有针对性,不能比着一家代理机构的业绩来要求,或提出歧视其他代理机构的不合理的要求,什么要有本地工程几项业绩,还有对于个人资格的要求,要有××地区的培训证书等,都是违背《招标投标法》的,其实,它与招其他类别的单位和队伍一样,招代理机构也应该遵循《招标投标法》,遵守与之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能含有歧视性或不平等条件来限制其他投标人,哪怕是邀请招标招代理机构。至于业绩的要求,有类似业绩即可,而对于个人的资格条件,笔者还是认为关键在项目经理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而非职称和学历。
4、社会信誉
现在提倡和谐社会,那么在和谐社会中什么是主要因素,那就是诚信,没有诚信就构不成和谐。和谐社会中不但个人要讲诚信,一个集体、一个企业、一个国家政府机构都应将诚信放在第一位。政府诚信了才能取信于民,企业诚信了才有发展,集体诚信了才有前景,每个人都讲诚信了才有和谐社会。所以对于一个靠服务质量取胜的招标代理机构,社会信誉就是它的生命。其中,资质有没有弄虚作假?业绩有没有虚报?人员有没有假冒?过去有没有经济纠纷?有没有违规操作的经历?有没有质量投诉?有没有受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或刑事案件的追究等,如果有都是这个企业社会信誉的缺陷。《招标投标法》颁布后国家八部委局相继出台了各种办法和规定,明确制定了违规违法的界定和处罚的罚则,但因为疏于管理和统计(还有制度上的漏洞),对于发生过类似问题的公司,并没有人去深究和纪录,或者简单处理后就放任自流了,所以招标代理机构在诚信方面只讲对业主负责却很少认真想怎么对自己负责的,在承揽代理项目时,反而有些劣迹的公司更有一套钻法律空子的能耐和经验,更加适应些潜规则。对这样的公司,招标人对其考核还是个盲区。
项目操作中一个不讲信誉的招标代理公司,不会认真考虑整个项目操作中如何依据《招标投标法》的
规定为业主服务,帮助业主找一个技术条件满足项目要求,又为国家节省资金的合同签订人,而是首先考虑如何满足个人私利,达到什么目的,怎样暗箱操作,让个别人满意,把国家的钱挣到个人手里等诸如此类,做出些损害国家利益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