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简化”邀请招标的操作环节,弱化内部牵制和监督力度。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选择邀请对象时,既不对外发布邀请招标信息,又没有实施供应商的资格预审,更没有随机抽选的程序等等,而是仅凭采购操作人员的集体推荐,或仅凭几张名片等,就简单地找了几个供应商作为邀请招标的对象,即使他们并没有任何私心杂念或其他腐败行为,但,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也有可能影响到采购项目的采购质量,甚至于严重地危及到采购人的正当权益等等。
因此,我们必须要对邀请招标工作制定出一系列的操作程序,以规范邀请招标行为。如,可以要求采购人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其邀请招标信息,然后再对响应人进行资格预审,最后,再在资格合格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抽选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作为邀请招标的对象进行邀请招标,通过这样程序,既可以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又能体现出客观公正、公平合理的必要手续和环节,能够有效避免各种暗箱操作行为。
利用确定邀请对象的主动权,大搞人情关系网。对拟邀请的投标人或供应商,应当有其严格的产生程序,不能由少数人指定或进行内线式的单方联系,事前就必须要严格地做好邀请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对各种人情介绍商、关系商、低资质商等,应坚持做到毫不留情地回避,对各种无资质商、甚至于一些有违法前科劣迹的不法商等,必须要坚决做到毫不客气地将其拒之于政府采购的大门之外,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防范有些人利用选择邀请对象的机会,变相地邀请其人情关系商等,以蒙混大家的视线,达到其暗助某些投标人或供应商中标的舞弊行为。
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采购工作人员却利用其选择邀请招标对象的机会,大肆考虑其人情关系,而不注重供应商的竞争力。
以邀请为名,有意回避外地供应商的介入,变相搞地方保守。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为了地方的利益,在邀请招标的采购操作中,总是有意缩小其邀请对象的选择范围,甚至于就不向外地的高资质、竞争力强的供应商或潜在的投标人发出邀请投标通知,内心根本就不想充分公开其招标采购信息,这就变相地排斥了外地潜在投标人或供应商介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严重地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果。
因此,对邀请招标行为,我们必须要注意其信息的公开情况,按规定,邀请招标的信息至少必须要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开发布,而不得仅在当地小范围内公开,更不得不公开就操作完毕,只有充分对外公开发布采购信息,才能最大限度地诱发潜在的投标人或供应商之间的激烈竞争,采购工作的市场效应才能真正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