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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及相关制度汇编

[10-05 22:04:15]   来源:http://www.suxue6.com  规则方案   阅读:8600

概要:4、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5、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有胜任科级工作岗位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6、能够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7、工作作风民主,能够顾全大局,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三、提拔担任科级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1、提拔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一般要担任副科级职务2年以上;提拔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要担任科员职务3年以上;2、提拔担任正科级、副科级非领导职务的,一般要分别担任下一级职务3年以上;3、在近2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档次或近3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档次以上;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8 5、身体健康。四、选拔任用方式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可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委任三种方式进行。五、实行科级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按照上级组织部门的要求,选拔任用科级干部也要进行任前公示,任前公示时间为7天。六、实行科级干部轮岗制度为了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形成干部队伍正常流动的新机制,预防和减少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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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5、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有胜任科级工作岗位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6、能够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7、工作作风民主,能够顾全大局,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三、提拔担任科级干部应当具备的资格

1、提拔担任正科级领导职务,一般要担任副科级职务2年以上;提拔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要担任科员职务3年以上;

2、提拔担任正科级、副科级非领导职务的,一般要分别担任下一级职务3年以上;

3、在近2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档次或近3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档次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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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身体健康。

四、选拔任用方式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可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委任三种方式进行。

五、实行科级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按照上级组织部门的要求,选拔任用科级干部也要进行任前公示,任前公示时间为7天。

六、实行科级干部轮岗制度

为了加大干部交流力度,形成干部队伍正常流动的新机制,预防和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避免干部在同一单位任职时间过长所带来的弊端,我局正科实职领导干部实行轮岗制度,原则上轮岗周期一般为3年。

七、建立科级后备干部队伍制度

在各科室和各基层单位确定一名基本符合科级干部任职条件和资格的优秀青年进行重点培养教育,使他们尽快成长起来,为科级干部队伍的调整和充实提供人才保障。

八、选拔任用干部的纪律

1、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干部选拔任免事项;

2、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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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4、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与自己关系密切的身边工作人员;

5、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6、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

7、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9、不准拒不执行上级关于干部任免的决定;

10、不准超职数限额配备干部。

九、加强对干部的考核力度

1、考核方式: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2、考核的内容:

(1)思想政治素质;

(2)组织能力;

(3)工作作风;

(4)工作实绩;

(5)廉洁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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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核评定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十、考核结果的运用

对干部的考核结果应作为对其进行选拔任用、职务升降、轮岗、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的要给予相应奖励;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应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工作;被评定为不称职的,视具体情况免去现任职务、降职或另行分配适当工作。

十一、此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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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柔区XX局

违反行政许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范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
    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的通知》;
    4、市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的意见》。
    第四条  承担行

www.suxue6.com 政许可事项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过失行为或违纪行为,应给予责任追究: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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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七)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无特殊原因,未按承诺时间办理或审核完毕,给当事人的工作造成影响的;

(八)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擅自设立或者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十)对已被依法取消或撤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许可或变相许可的;

(十二)在依法规定并公开的许可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它条件或者限制的;

(十三)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工作失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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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有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企事业单位或者中介机构行使行政许可事项等行为的;

(十五)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六)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索贿受贿的。

(十七)有其它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五条  对违反上述条款的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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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违反第四条(一)至(七)款的,责成承办人予以改正,并向当事人道歉;
    2、对违反第四条(八)至(十二)款的,进行通报批评;
    3、对违反第四条(十三)至(十五)款的,对承办人给予调离本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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