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规范木材交易行为,促进木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心及所属各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心的规章制度及决定。
第三条 中心为独立法人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心设立下属分支机构隶属中心管理。
第四条 中心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作为企业法人全权管理中心各项工作。经营部实行经理负责制,经营部经理对中心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严禁利用不正当手段侵占或损坏中心及经营部公共财产。
第六条 中心及所属经营部或个人不得损害中心及经营部的形象和声誉。
第七条 中心及所属经营部或个人严禁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中心利益或中心发展。
第八条 通过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中心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中心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九条 鼓励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员工队伍。
第十条 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
第十一条 坚持民主决策,民主管理。鼓励员工就中心事务及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和工资与绩效挂钩的分配制度。
第十三条 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努力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第十四条 严格劳动纪律,对违反中心各项制度的行为,要予以追究。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应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十七条 中心及下属各经营部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十八条 中心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各经营部设置兼职报账制出纳。
第十九条 中心实行分片经营,集中建账,部门核算,集中纳税,报账制管理。各经营部不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设置报账制出纳员。
第二十条 会计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中心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中心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会计的主要职责如下:
主持编制并签署中心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做好各项会计基础工作,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查中心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负责中心及各经营部的资金融通调拨决策工作,经总经理签署后执行;
监督中心及各经营部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监督中心及各经营部人员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
第二十一条 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中心本部出纳和各经营部报账制出纳应建好现金日记账,记账、算账、报账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各经营部出纳每月30日按期到中心报账并将收支结算清楚,及时上交收入,不得挪用和滞留。
中心和各经营部均使用统一的财务单证(含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木材野账单、木材收购小票、销售发票等),各类“编号单证”由经营部报账制出纳按月到中心领销。
第二十二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
第二十三条 财会人员调动和移交。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财会人员的交接,由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和本单位领导共同监交。
第二十四条 中心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中心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采用规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二十六条 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中心各经营部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利润归经营部支配。
第二十八条 凡与中心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汇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账依据;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账依据;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账依据;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第二十九条 中心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账,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账,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第三十条 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第三十一条 中心以单价20xx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运输工具;其他设备等五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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