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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理办法

[10-05 22:18:00]   来源:http://www.suxue6.com  规则方案   阅读:8635

概要: (一)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二)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三)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砂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四)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经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五)在县城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www.suxue6.com,排放超过标准的有害生活废水、废气、废渣的,由环保部门限期治理,依法处理。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未经批准,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的; (三)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 (四)经营中的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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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二)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三)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砂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四)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经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五)在县城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

www.suxue6.com ,排放超过标准的有害生活废水、废气、废渣的,由环保部门限期治理,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未经批准,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的;
    (三)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
    (四)经营中的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五)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的,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

第五十三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罚款数额为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5元,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20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三)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悬物的;
    (四)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区道路上行驶的;
    (五)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六)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七)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八)紧急抢修敷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九)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十)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并处1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
    (二)侵占、拆毁、损害市政公用设施的;
    (三)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
    (四)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城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城区客运经营者不按照批准的线路、营运时间、行车间隔等组织营运的,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县城区客运经营活动的,责令其停止非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动车辆在县城区内不按交通标志和指挥信号行驶或乱停乱靠的,由交警部门对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侮辱、殴打或者阻拦县城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县城管理工作的单位和部门,由县城管理委员会、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追究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县城管理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由行政监察或司法机关追究纪律或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违反县城管理规定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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