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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理办法

[10-05 22:18:00]   来源:http://www.suxue6.com  规则方案   阅读:8635

概要:加强对载客三轮车的管理,在城区实行总量控制,限制发展;禁止载客三轮车不按单、双日规定营运;禁止乱停乱靠。第三十五条 县城区内新建燃气站库,从事燃气供应、燃气具生产、经销及燃气具安装、维修,须经县燃气、消防管理部门批准,禁止擅自增、改、移、接、截燃气设施,不得在供气防火安全距离内用火、www.suxue6.com倾倒垃圾或者摆摊设点、搭建临时建筑、堆放物品。第七章 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管理第三十六条 车辆在县城区内运行,必须按交通标志和指挥信号行驶,除特殊车辆紧急执勤外,禁止超载、超速、超长、超高、超宽行驶;禁止无证、无照车辆行驶;禁止乱停乱靠和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禁止闯“红灯”。行人要走人行道,横过车行道时要走横道线;禁止逆道行车或在人行道上行车。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负责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时处置;对流浪的精神病人,做好收容救助工作,对无名尸体和应强制火化对象的遗体,要加强监督,依法依规实行火化。第三十八条 禁止聚众赌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欺行霸市以及其他各种扰乱公共秩序(包括生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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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载客三轮车的管理,在城区实行总量控制,限制发展;禁止载客三轮车不按单、双日规定营运;禁止乱停乱靠。

第三十五条  县城区内新建燃气站库,从事燃气供应、燃气具生产、经销及燃气具安装、维修,须经县燃气、消防管理部门批准,禁止擅自增、改、移、接、截燃气设施,不得在供气防火安全距离内用火、

www.suxue6.com 倾倒垃圾或者摆摊设点、搭建临时建筑、堆放物品。

第七章   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管理

第三十六条  车辆在县城区内运行,必须按交通标志和指挥信号行驶,除特殊车辆紧急执勤外,禁止超载、超速、超长、超高、超宽行驶;禁止无证、无照车辆行驶;禁止乱停乱靠和不按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禁止闯“红灯”。行人要走人行道,横过车行道时要走横道线;禁止逆道行车或在人行道上行车。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负责对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时处置;对流浪的精神病人,做好收容救助工作,对无名尸体和应强制火化对象的遗体,要加强监督,依法依规实行火化。

第三十八条   禁止聚众赌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欺行霸市以及其他各种扰乱公共秩序(包括生产、生活、工作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破坏经济环境、损害公共财物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加强县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健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各单位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法制教育,加强治安防范,建立健全内部治安管理制度,妥善处理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纠纷、事故及其他隐患,预防违法犯罪和影响稳定的事故发生,协助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易俗河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应针对管辖范围内的社会治安情况,建立群防群治的治安联防组织。

第八章   监督与奖惩

第四十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违章建设的建(构)筑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该工程违法建设部分造价30%至50%的罚款。按照规划必须拆除的,依法拆除。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性质的,由规划和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凡不符合县城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责令其纠正、采取补救措施,并予以警告,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区建筑物、设施以及树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

(三)在城区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四)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五)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处理,造成泄漏、遗撒的;

(六)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进行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或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七)擅自在县城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八)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挡以外的;

(九)在县城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的;

(十)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同意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户外广告设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的规定,分别给予处罚。
    (一)户外广告经营者在特定地点设置、张贴户外广告,未经批准的,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商经营者利用自有场地、建筑物或交通工具设置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在指定地点按批准式样、规格和数量设置、张贴,或户外广告未张贴在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张贴栏内或指定地点的,给予警告,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地点张贴、书写广告(“牛皮癣”)的,责令广告主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对广告主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经批准设置的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修复,不能修复的,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可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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