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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管理办法

[10-05 22:18:00]   来源:http://www.suxue6.com  规则方案   阅读:8635

概要:(四)集贸市场和临时性集市交易场所,由主办单位负责;各临时摊位,由从业者负责;(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事业单位的办公和生活庭院,由各单位负责;(六)各厂矿企业建设的生产、生活区域内的道路、公共场所以及相关环卫设施和其它设www.suxue6.com施,由各厂矿企业负责;(七)新建、改建、扩建城区道路、公共广场、园林绿化、城市路灯等公共设施,在未验收移交或者未满保质期的,由建设开发责任单位负责;(八)经批准拍卖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城市市政、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等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第十八条 城区生活垃圾由县城管部门统一管理。生活垃圾清运,实行有偿服务。垃圾清运费,按国家和地方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由城管部门统一按月收取,所收费用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庭院应设垃圾池(箱、桶)。单位自行清运的,须事先报城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将垃圾运至城管部门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委托清运的,可按协议约定,由城管部门上门收集清运,实行有偿服务。第十九条 城区主要街道实行生活垃圾收集制度。临街各经商门店业主及居民户自备清扫工具,将垃圾放入指定位置。建筑垃圾由业主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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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集贸市场和临时性集市交易场所,由主办单位负责;各临时摊位,由从业者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事业单位的办公和生活庭院,由各单位负责;

(六)各厂矿企业建设的生产、生活区域内的道路、公共场所以及相关环卫设施和其它设

www.suxue6.com 施,由各厂矿企业负责;

(七)新建、改建、扩建城区道路、公共广场、园林绿化、城市路灯等公共设施,在未验收移交或者未满保质期的,由建设开发责任单位负责;

(八)经批准拍卖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城市市政、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等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城区生活垃圾由县城管部门统一管理。生活垃圾清运,实行有偿服务。垃圾清运费,按国家和地方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由城管部门统一按月收取,所收费用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

机关、企事业单位庭院应设垃圾池(箱、桶)。单位自行清运的,须事先报城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将垃圾运至城管部门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委托清运的,可按协议约定,由城管部门上门收集清运,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九条  城区主要街道实行生活垃圾收集制度。临街各经商门店业主及居民户自备清扫工具,将垃圾放入指定位置。

建筑垃圾由业主自行清运至城管部门指定的垃圾处理场;委托城管部门清运的,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条  县城区主要街道临街所有单位、经营户和住户应自觉履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

县城居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城区内,禁止随地便溺、吐痰;禁止乱扔果皮、纸屑、烟头、槟榔渣等杂物;禁止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禁止在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等;禁止擅自挖土栽菜;禁止占用主要街道及人行道操办婚丧事活动。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内饲养猪、羊。狗、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经公安、畜牧、城管、卫生部门同意后,方可圈养。禁止擅自设置屠宰点。积极开展灭鼠、灭蟑、灭蚊、灭蝇活动,降低“四害”密度,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第二十二条  所有排放有害废水、废气、废渣的单位必须按“三废” 标准排放,未达到“三废”排放标准的,按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工厂、医院和教学、科研等单位所产生的有害、有毒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任意排放、倾倒。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大功率的音响、广播宣传车推销商品或高叫声扰民。单位和家庭使用音响时,不得影响四邻。禁止夜间10点以后在住宅区使用电钻、电刨、电锯、打桩机等(产生高噪音的)机具;娱乐场所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超时段经营。

第五章     园林绿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城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域内园林、绿化的保护和管理。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县城管部门每年负责组织“城市绿化周”活动,各单位的干部职工和有劳动能力的居民,均应积极参加义务植树或其他绿化活动。县城绿化管理单位应加强绿化养护、管理,保持整洁、美观,鼓励县城绿化实行领养制度。

第二十六条  禁止擅自占用县城绿化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禁止破坏或损坏花草树木;禁止在城区行道树上牵绳挂物;禁止践踏绿篱、花木、草地;禁止在公共绿地内摆摊设点。

第二十七条  县城区内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均不得擅自砍伐。需移植和大修剪的,须按照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六章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综合配套、建设与维护管理并重的原则,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它组织以及个人按照发展规划,投资建设或特许经营市政公用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工程设计、施工,由取得市政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工程竣工后,须经县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县城区的道路、桥涵、供水、排水、道路照明、燃气、公共消防、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严禁破坏和擅自占破、挖掘、拆毁,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破、拆毁市政公用设施或者依附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各种设施,须经县城管部门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要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交通安全、畅通,保持市容整洁,并在规定限期内恢复原貌。

第三十条  机动车辆经过县城区桥梁、涵洞时必须遵守限载、限速、限高的规定;挖砂、取土不得有碍道路桥涵设施的安全;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长车辆擅自在县城道路上行驶;禁止占用防火间距和堵塞消防通道,禁止埋压、圈占和损坏消防栓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排水设施建设必须与县城排水设施相配套。城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及时清淤,并及时更换损坏的水沟盖板。凡向主街道排水沟排污的单位和经营门店要按规定交纳排水设施有偿服务费。

第三十二条  城区的道路、给排水、燃气、公交、环卫、照明、桥涵、人防、电力、电信、消防等公用设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定期维护、刷新或更换,确保设施完好,干净整洁。

县城区道路照明设施维护部门应加强对城区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城区道路照明设施的完好、运行正常。及时更换和修补破损的灯杆、灯罩和灯泡,确保灯亮率不低于95%。每两年对灯杆油饰一次,每半年对灯罩清扫一次,提高照明效果。

第三十三条  在县城区内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汽车靠站点,须经县城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禁止侵占、损坏公共交通设施或者擅自移动公共汽车停靠站标志。

县城管部门统一设置的垃圾箱、果皮箱、垃圾中转站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卫生设施,不得改作它用,不得破坏或随意迁移。

第三十四条  县城管部门根据县城发展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县城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县城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禁止非法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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