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一)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等次的,有晋升职务的资格。(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和优秀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三)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四)按本条前(二)、(三)款规定晋升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的次年一月起执行。(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以本人当年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两个月年终一次性奖金。(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等次的,以本人当年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年终一次性奖金。(七)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人员,可给予嘉奖。(八)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可给予记三等功。第十五条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可视同称职等次正常晋升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二)下一考核年度内不得晋升职务。(三)不发给一次性年终奖金。(四)次年前三个月为诫勉期,并接受不少于10天的素质教育。诫勉期间,主考人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作记录。诫勉期满,本人应做诫勉期思想、学习、工作书面总结。诫勉谈话记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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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等次的,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和优秀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
(三)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四)按本条前(二)、(三)款规定晋升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的次年一月起执行。
(五)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以本人当年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两个月年终一次性奖金。
(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等次的,以本人当年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年终一次性奖金。
(七)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人员,可给予嘉奖。
(八)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可给予记三等功。
第十五条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可视同称职等次正常晋升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二)下一考核年度内不得晋升职务。
(三)不发给一次性年终奖金。
(四)次年前三个月为诫勉期,并接受不少于10天的素质教育。诫勉期间,主考人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作记录。诫勉期满,本人应做诫勉期思想、学习、工作书面总结。诫勉谈话记录和诫勉期总结,应作为其下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五)公务员在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次年,仍达不到称职或优秀等次的,确定为不称职。
第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考核有关事项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公务员不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
1、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
2、当年9月30日前到龄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3、离职学习1年以上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作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不计算考核年限。
1、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当年9月30日后到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三)挂职锻炼的国家公务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考核并确定等次,挂职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考核,由挂职锻炼单位提供情况。
(四)当年调任、转任的国家公务员参加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在征求原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五)当年轮换的国家公务员,考核其现职位的工作情况,并结合原职位的工作情况确定等次。
(六)当年由军队转业到机关工作的人员,根据部队移交地方的转业鉴定和到地方工作后的表现情况,由所在机关考核,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七)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原系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录用单位根据其录用时的考核材料和到机关工作后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写出评语,确定等次。
(八)单位派出或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培训的国家公务员,由原单位考核,主要依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有关情况,由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九)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处理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给处分种类,分别依循上述1、2、3、4、5项规定办理。
7、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参加正常年度考核,但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
8、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处分期内(撤职处分为两年,其余处分为一年),参加年度考核,但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
9、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政纪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十八条国家公务员对本人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部门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复核结果仍维持原等次不服的,可向同级政府的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诉。考核委员会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应按国家人事管理制度,将被考核人的《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内,同时,将考核结果统计表和被评定为优秀、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名单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应将考核结果统计表汇总后,按规定期限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五章考核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政府应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由本级政府及人事、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一般为7至9人,负责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承担。考核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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