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对外承揽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提高参与市场竞争能力,增辟新的经济增长点,着力提高经济效益,在保障各项工作生产正常、稳定、有序的前提下,厂部鼓励基层单位创新思路,积极拓展对外承揽机电安装等业务。为使这项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对外承揽业务的目的要求
在做好本职工作,保障全厂各项工作生产正常、稳定、有序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国家、集体和职工个人的原则,充分发挥我厂的人员优势,技术优势,积极开展对外承揽机电安装等业务,提高经济效益,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同时锻炼职工队伍,打造实力,树立品牌。
二、对外承揽业务的形式
提倡对外承揽业务的形式多样化。可以由厂部组织对外承揽业务,也鼓励各基层单位(科室)组织对外承揽业务,还允许职工合伙组织和职工个人出去承揽业务。
三、对外承揽业务的管理
1、组织管理
(1)由基层单位(科室)组织对外承揽的业务,报厂部批准;由职工合伙组织和职工个人组织对外承揽的业务,经单位(科室)同意后,报厂部批准。报批时,应将工程地点、名称、内容、规模、工期等一同说明清楚。待工程正式承揽后,应将工程合同书报厂部备案。
www.suxue6.com >(2)合理安排参加对外业务安装(施工)人员。在保证全厂各项生产工作正常的前提下,按以老带新的原则进行人员调配。所有参加对外安装(施工)人员,须经单位同意报分管厂领导审核。
(3)对外承揽业务的组织或个人,须向厂部上交工程合同款的10%和参加人员每人每天50元的管理费。安装(施工)人员享受正常上班人员的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厂部从收取的对外承揽业务管理费中,按参加人员每人每天10元返回给参加人员的所在单位(科室),用于集体积累或补助在单位(科室)坚守工作岗位未参加安装(施工)人员。
(4)对未经报批擅自对外承揽业务的行为将实行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基层单位(科室)隐瞒外出私自组织对外承揽业务的,基层单位(科室)主要领导及单位(科室)年终不能评优评先,并处以工程合同款30%的经济处罚。职工合伙或个人隐瞒外出私自对外承揽业务的,厂部除扣发参加人员工程安装(施工)期间的工资外,并处以工程合同款20%的经济处罚。如基层单位(科室)、职工合伙或个人虽经厂部批准,但申报的合同与实际发生的合同不一致,除隐瞒部分的全部收入上缴厂部外,并处合同款差额部分20%的经济处罚。
2、安全管理
(1)无论以何种形式对外承揽业务,在实施安装(施工)的过程中,都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
(2)安装(施工)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3)安装(施工)队伍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根据工程及人员情况确定一名专职安监员或若干名兼职安监员,并报厂安委会批准。
(4)经厂部批准承揽的安装(施工)工程,在实施安装(施工)的过程中,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①属厂部或基层单位(科室)组织承揽的业务,除按厂部《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外,还将对事故责任人处以经济损失1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