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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百题精练及答案解析宪法编

[04-19 21:55:37]   来源:http://www.suxue6.com  司法考试试题   阅读:8599

概要:3、【答案】D 【考点】本题考点是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 【解析】2009年《立法法》第63条第4款规定,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立法法》第7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乙市是甲省的省会城市,属于较大的市,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故B项表述错误,不能入选。根据《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甲省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乙市的《暂行办法》,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而不能改变乙市的《暂行办法》,所以A、C选项都是不正确的,答案只能选D。总而言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和撤销不适当的法律规范文件,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不适当的法律规范文件。4、【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决定行政区域建置与区域划分的主体。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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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答案】D

  【考点】本题考点是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

  【解析】2009年《立法法》第63条第4款规定,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立法法》第7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乙市是甲省的省会城市,属于较大的市,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故B项表述错误,不能入选。根据《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甲省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乙市的《暂行办法》,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而不能改变乙市的《暂行办法》,所以A、C选项都是不正确的,答案只能选D。总而言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和撤销不适当的法律规范文件,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不适当的法律规范文件。

4、【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决定行政区域建置与区域划分的主体。

  【解析】按照《宪法》第62条、第89条、第107条进行整理如下:(1)下列机关有权建置行政区域: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基于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批准广东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建置,D项正确,不能选。②国务院有权批准自治、县、自治县、市的建置。③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有权批准乡、民族乡、镇的建置。重庆市是我国的四大直辖市之一,有批准其下乡镇建置的权力,故有权批准在丰都县增设一镇和巫山县减设一镇的建置,A项正确,不能选。(2)下列机关有权决定行政区域的划分:①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县、自治县、市的区域划分。国务院有权决定天津市、福建省福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市密云县、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的区域划分,但不决定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镇的区域划分,因为这属于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权力范围,故C项错误,应当入选。②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区域划分。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大理白族自治下的某镇和某彝族民族乡的合并是符合《宪法》规定的,省政府对乡镇有建置和区域划分的权力,故B项是正确的,不能选。

5、【答案】B

  【考点】本题考点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罢免程序。

  【解析】1979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9年10月27日修正)第26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甲县人大开会期间,有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和1/10以上(在本题中,即是33名代表)代表可以提出罢免案,故A错,B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6条规定,副县长是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而检察院检察长和政府组成人员均是合法罢免程序下人大的罢免对象,所以C项错误,不能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罢免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依此,D项是错误的,罢免案需要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列席代表”。实际上,人大制度上并无“列席代表”一说,只有“代表”和“列席人员”之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它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另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也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其它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此可见,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列席人员可分为“法定列席人员”和“决定列席人员”,但不能称之为“列席代表”。即使有上级人大代表列席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应称为“列席人员”,而不应称“列席代表”。即便是使用正确的“列席人员”,也迥然不同于“全体代表”,这就更印证了D选项的错误性。

6、【答案】B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律规范的制定、批准和公布机关。

  【解析】依照《立法法》第69条第3款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深圳、珠海、厦门和汕头)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现存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有1984年批准的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1988年批准的宁波,1992年批准的淄博、邯郸、本溪,1993年批准的徐、苏。洛阳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由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故A项正确,不能选。依照《立法法》第76条第2款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立法法》第7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厦门市作为较大的市,有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其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应由厦门市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所以B项不正确,应当入选。《立法法》第76条第1款规定,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2009年,外经贸部制定的《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是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于当年3月13日签署命令公布的。当然,外经贸部现在已经由商务部取代。C项是正确的,不能入选。依照《立法法》第66条第1款,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依照《立法法》第69条第4款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单行条例,在报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这样的程序操作是符合《立法法》之规定的,故D项是正确的,不能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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