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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百题精练及答案解析宪法编

[04-19 21:55:37]   来源:http://www.suxue6.com  司法考试试题   阅读:8599

概要:15、【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解析】国家机关的职权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和难点,容易发生混淆。《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21项职权,……(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十七)决定特赦;所以C项是正确的,属于应选答案,而D项则是错误的,在我国现行法律文本中只存在“特赦”这种赦免形式,不存在“大赦”这种赦免形式,“大赦”存在于建国初期,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刑事政策,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制度,故D项属于错误表述,不该选。《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可见A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不该选。《国务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由此可见,B项“决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立”属于国务院的职权,并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不该选。需要提醒的是,《国务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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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解析】国家机关的职权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和难点,容易发生混淆。《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21项职权,……(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十七)决定特赦;所以C项是正确的,属于应选答案,而D项则是错误的,在我国现行法律文本中只存在“特赦”这种赦免形式,不存在“大赦”这种赦免形式,“大赦”存在于建国初期,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刑事政策,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制度,故D项属于错误表述,不该选。《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可见A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不该选。《国务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由此可见,B项“决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立”属于国务院的职权,并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不该选。需要提醒的是,《国务院组织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见,国务院部委行署的设立、变更与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属于不同机关的权限范围,需要认真加以区分。

16、【答案】B

   【考点】本题考点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范围的内容。

   【解析】《宪法》第112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宪法》在第三章中,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作为第六节,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第七节,使之成为两个并列的内容,而且在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中未涉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内容,说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见A项是错误的,不该选。《宪法》第113条规定,自治区、自治、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可见,B项是正确的,属应选项。《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可见,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所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所以C项是错误的,不当选。《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可见D项30日的规定是错误的。

17、【答案】A

   【考点】本题考点是我国《立法法》中关于“立法权限”的相关规定。

   【解析】《立法法》第二章第一节具体规定了我国法律的立法权限。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可见,对于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在全国人大闭会时才可以对这方面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而且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所以C项是错误的。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从这两个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国家主权的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不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绝对保留的立法权限,所以B项是错误的。第10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由此可见,D项是错误的,立法权非同一般,将法定立法权授予其他机关行使,这在法理上就有争论,如果受权机关又将此项权力授予其他机关行使,这难以保证立法质量,也会偏离“人民主权”和“代议”原则,所以《立法法》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没有任何例外的情形。对于A项,则必须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规定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是现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它是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修正的;规定我国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他们分别由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和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规定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他们分别由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和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可见,就我国目前的立法现实来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三项制度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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