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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百题精练及答案解析宪法编

[04-19 21:55:37]   来源:http://www.suxue6.com  司法考试试题   阅读:8599

概要:22、【答案】A C 【考点】本题考点是有关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权。 【解析】《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下称《决议》)第1条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若甲某的加重情节依法应当成立,则超出了《刑法》第263条加重情节的具体规定,对罪刑法定原则是一个挑战,也是对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做补充规定的问题,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B项的“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而无它法”表述错误,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可以进行法律解释,还可以用法令加以规定,“而无它法”是不对的,故B项不能入选。《决议》第2条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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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答案】A C

   【考点】本题考点是有关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权。

   【解析】《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下称《决议》)第1条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若甲某的加重情节依法应当成立,则超出了《刑法》第263条加重情节的具体规定,对罪刑法定原则是一个挑战,也是对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做补充规定的问题,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B项的“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而无它法”表述错误,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可以进行法律解释,还可以用法令加以规定,“而无它法”是不对的,故B项不能入选。《决议》第2条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若甲某的加重情节依法应当不成立,则是在《刑法》第263条内解决问题,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如果需要的话,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所以A选项正确,应当入选。对于甲某的情况的起诉若有适用刑事诉讼法上的疑难,属于具体检察工作上的具体问题,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所以C项正确,应当入选。《决议》第3条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若甲某的行政工作人员编制有一定疑问,并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应当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所以D项是错误的,不能选。

23、【答案】A B C

   【考点】本题考点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活动的监督。

   【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简称《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第6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基于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的权力,所以B项是错误的,应该入选。《基本法》第1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所以备案通过后生效的说法是错误的,A项应当入选。D项表述符合法条规定,不能入选。依据199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负责就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18条、第158条、第159条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供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而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和行政长官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发回,但不做修改。所以C项的表述也是错的,应当入选。

35、【答案】ACD

   【考点】本题考点是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的任职条件。

   【解析】由于香港和澳门的历史和现状都有很大抵不同,香港有将近700万人口,而澳门人口总数不到50万,为了真正实现“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的任职条件作了不同的规定。对于选项A、,《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可见选项A、是错误的,缺少“在外国无居留权”这个条件。对于选项B,《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可见选项B是正确的。对于选项C,《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6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可见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中并没有“在外国无居留权”这个构成要件,所以选项C不正确。对于选项D,《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可见选项D多了“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这个条件,所以也是错误的。

36、【答案】AB

   【考点】本题考点是有权机关在处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的权限范围。

   【解析】对此,《立法法》第86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由此可见,A项、B项都是正确的,C项、D项都是错误的;对于C项的情况,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对于D项的情况,直接由由国务院裁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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