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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效能建设制度

[10-05 22:05:26]   来源:http://www.suxue6.com  规则方案   阅读:8444

概要:(一)政治与业务相统一;(二)当前与长远相统一;(三)局部与整体相统一;(四)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统一;(五)惩处与奖励相统一;(六)适当与合理相统一;第六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实行内部第七条效能办组织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接受上级监察机关监督和群众监督,应当加强与其他职能处室的配合与协作。第二章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第八条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检查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行政效率、行政效果、行政效益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行为的投诉。(三)调查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www.suxue6.com政效能的行为。(四)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对局机关处室或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作出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或提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五)总结、宣传和推广高效运行的行政管理工作经验。第九条对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具体检查或调查下列内容:(一)审批效能。主要是指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相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然人等,下同)的请求、申请、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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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与业务相统一;

(二)当前与长远相统一;

(三)局部与整体相统一;

(四)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统一;

(五)惩处与奖励相统一;

(六)适当与合理相统一;

第六条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实行内部

第七条效能办组织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接受上级监察机关监督和群众监督,应当加强与其他职能处室的配合与协作。

第二章行政效能监察的内容

第八条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检查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行政效率、行政效果、行政效益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

(二)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行为的投诉。

(三)调查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

www.suxue6.com 政效能的行为。

(四)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对局机关处室或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作出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或提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

(五)总结、宣传和推广高效运行的行政管理工作经验。

第九条对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具体检查或调查下列内容:

(一)审批效能。主要是指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相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然人等,下同)的请求、申请、核准事项,是否做到依法、及时、准确、是否认真执行机关行政事项处置时限规定和办事、请求回复制度。

(二)办文效能。主要是指对######的发文和收文等事项,是否符合######运行的程序、时间和质量的要求。

(三)办事效能。主要是指各级党政部门、其他单位交办、转办、商办、督办事项,会议确定办理事项,领导临时交办事项以及其它需办理事项,是否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依时办结。办事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否符合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四)执法效能。主要是指有关国土资源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执法事项,是否做到正确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合法合理解决有关问题。

(五)服务效能。主要是指对局机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投诉,举报,对涉及国土资源业务的咨询、查询,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办理业务事项的处理,是否做到依法办理,依时受理,依时回复,文明服务。

(六)会议效能。主要是指召开各类会议(主要指局党组会议、局全体会议、局工作会议、全市工作会议、系统业务工作会议),是否做到职责落实、分工明确,是否落实会议确定事项的时限规定。会议通知、材料准备、会场布置、会议安全保密、会议纪要签发、资料归档等,是否达到要求。

第三章行政效能监察的方式

第十条根据下列情形确定行政效能监察事项:

(一)根据局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要求确定检查事项;

(二)根据局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确定检查事项;

(三)根据局重大项目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确定检查事项;

(四)根据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行政效能问题确定检查事项;

(五)根据受理的行政效能投诉情况确定调查事项。

第十一条按下列方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一)专项检查。是指对局机关和处室履行某项职责、落实某项工作、作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综合检查。是指对局各处室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一般调查。是指对行政效能投诉反映的问题所进行的调查活动。

第十二条按下列形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检查或调查工作:

(一)效能办独立开展检查工作,直接调查处理行政效能投诉事项。

(二)联合开展检查工作,效能办组织有关处室一同开展检查工作。

(三)效能办转交并督促有关处室调查处理行政效能投诉事项。

第四章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

第十三条立项申请。确定行政效能检查事项,应当填写《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立项申请表》(附件一)。立项申请应当一项一文或一项一表,应当包括立项依据、原因、目的等内容。

第十四条立项决定。一般检查事项的立项决定,由效能办主要负责人作出。重大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的立项,应当填写《重大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立项申请表》(附件二),由效能办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重大行政效能检查事项,是指根据领导小组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的检查事项,以及其他在局机关内有重大影响的检查事项。

第十五条制定工作方案。对已立项的行政效能检查事项,效能办应当制定检查工作方案(附件三)。检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的目的;

(二)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三)检查的步骤、方法和措施;

(四)检查组的人员组成;

(五)检查的时间安排;

(六)检查的工作要求;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检查工作的方案实施或变更,应当报原审批立项的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检查或调查。对局机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行为的投诉,效能办应当及时处理。

(一)在开展行政效能检查或调查事项时,应当组成检查组或调查组。检查组或调查组应当由两人以上组成。效能办可以单独或组织局有关处室的工作人员实施检查或调查工作。

(二)进行行政效能检查前,应向被检查处室和检查事项涉及的处室发出《行政效能监察通知书》(附件四),但不宜提前通知情形除外。《行政效能监察通知书》应当载明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具体要求,由效能办主要负责人签发。

(三)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人员在检查或调查中,应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查清问题及原因,分清责任。

第十七条提交报告。对确实存在行政效能问题的,检查组或调查组应当提交检查报告或调查报告。

检查报告或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或调查的基本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三)有关处室及人员的主要责任;

(四)处理依据、意见和改进工作建议。

第十八条作出监察决定或建议。根据检查或调查结果,对存在的行政效能问题,效能办可以依法作出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或者提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行政效能监察决定书》(附件五)或《行政效能监察建议书》(附件六),应当在2日内送达有关处室或者有关人员(以文件落款时间为准)。作出的行政效能监察决定或提出的行政效能监察建议,应当报经原审批立项的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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