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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10-05 22:18:00]   来源:http://www.suxue6.com  规则方案   阅读:8162

概要: 第八章 民主管理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经联社每月、经济社每月或季后10日内,按照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专栏厨窗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的要求上墙公布。 第三十七条 财务上墙公布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出纳收支帐、经营收支项目、应收承包款、管理费用、干部报酬、公益费用、福利分配、土地转让收支、在建工程款项、www.suxue6.com借出款项、财务报表、资产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涉农收费公示及群众关心的其他财务热点问题。 除上墙公布外,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每年春节前召开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公布本组织上年度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经济发展计划,听取群众意见。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采取广播电视、印发财务资料、电脑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经联社监事会每月、经济社监事会每季至少活动一次,监督、检查本组织的财务经济活动,向理事会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理事会应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执行其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依法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对不合理开支否决权。未经监事会成员共同签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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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民主管理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经联社每月、经济社每月或季后10日内,按照公布地点公众化、公布专栏厨窗化、公布内容通俗化、热点问题专项化的要求上墙公布。

第三十七条  财务上墙公布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出纳收支帐、经营收支项目、应收承包款、管理费用、干部报酬、公益费用、福利分配、土地转让收支、在建工程款项、

www.suxue6.com 借出款项、财务报表、资产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涉农收费公示及群众关心的其他财务热点问题。

除上墙公布外,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每年春节前召开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公布本组织上年度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经济发展计划,听取群众意见。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采取广播电视、印发财务资料、电脑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八条  经联社监事会每月、经济社监事会每季至少活动一次,监督、检查本组织的财务经济活动,向理事会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理事会应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执行其职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依法享有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对不合理开支否决权。未经监事会成员共同签字同意的原始凭证,不准会计人员入帐;未经监事会审核盖章或成员共同签字的财务公布表,不准上墙公布。

第四十条  各镇区要建立和健全监事会集中活动和学习交流制度,每年要组织不少于一次集中活动,加强对监事会的指导,提高监事会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监事会人员的报酬,可按当地情况实行误工补贴。

第四十一条  农村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实际情况,确定审计任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农村集体经济进行年度审计、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审查和评价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协助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

第四十二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自觉接受上级的审计监督。经联社一级要配备一名兼职的审计人员,配合镇区农村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第九章  财务报表和财务档案

 第四十三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报表分为月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月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支明细表等,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每月10日前要结好上月帐目,按规定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表,每月15日前将上月报表送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各镇区要在季后15日内,将季度报表逐级汇总后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帐簿、报表、财会人员交接清单、财会档案销毁清单等。要加强财务档案管理,实行专人(会计)负责统一保管,各种财务档案要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四十五条  财会档案的保存期限:月份和季度会计报表保存5年,各种会计凭证、帐簿、财会人员交接清册保存15年,产权所有证、契约、年度会计报表、财会档案销毁清单永久保存。各种财会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由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开列会计档案销毁清单,报镇区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上一级派人逐项清点核对,监督销毁,由监督人在清单上盖章证明并归档。

 第十章  财会人员

 第四十六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经济规模和业务量设置财会机构,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会计与出纳员各司其职,不得互相兼任。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会人员要接受市、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培训和考核。财会人员要持证上岗,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换。

第四十七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有权参与本单位各项财务计划的编制和参加有关资产经营管理会议;有权对本单位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财产的保管等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检查监督;有权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本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反映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有权拒绝办理,并向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经管的帐簿、凭证报表、合同等资料的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报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存档。未办清交接手续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十九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领导干部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会人员行使工作权利,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对于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财会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或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财务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按《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各镇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镇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将本办法和实施意见向群众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6月2日东莞市人民政府第七号令发布的《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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