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配备其他的必要的航行资料;
(六)配备足够数量、完备、有效的消防、救生、信号等
www.suxue6.com 必要的航行设施。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渡运:
(一)超客额或超重的;
(二)船体有裂缝或有漏水的;
(三)天气恶劣、对航行安全有危险;
(四)船舶证书超期或渡工无证的;
(五)载运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
(六)其它有碍渡船安全航行的。
第二十条 渡工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掌握驾驶渡船技能,会游泳,并经海事部门考试合格领有合格证书;对于在载客超过12人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的渡工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渡工应保持相对稳定。
渡工必须做好渡船的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工作,每天记录《**市镇村客渡船、车渡船航行记录簿》;必须自觉维持乘客上落船秩序,不得随意停航罢渡,不得刁难乘客。当渡船在航行中发生危险或乘客落水时,渡船人员必须积极抢救。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及时拔打12395水上求救电话。
第二十一条 乘客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渡船停稳后,依次序上落船,不得争先恐后,上船后按指定位置坐好或站好,不得坐在或蹲在渡船的左右两舷侧板上;
(二)自行车、摩托车、其它物品必须按渡工指定位置放好。一辆自行车或摩托车或50公斤物品按一个乘客额计算;
(三)船满载时,应立即停止乘客上船;船超载时,后上者应自觉离船,渡工有权责令后上者离船;
(四)听从渡工指挥,在渡运遇到危险时应配合渡工保持船身平稳,不得惊扰骚动;
(五)应自觉交纳过渡费。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渡运汽车、证照不全或失效的渡船擅自航行的,一律由海事部门予以强制滞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镇村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渡工,由海事、交通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干部、镇村船舶安全管理员未按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徇私舞弊,发生镇村船舶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开通社会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接到镇村船舶安全管理隐患举报后应立即安排有关人员核实情况,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会区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