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资金是保障。建立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一、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
工程资金下达到后,存入市水利局在市财政的专用帐户。工程实施中,由市水利局负责检查工程实施情况,根据工程进度和建设质量,提出拨款计划,由财政局核实后,划拨到施工单位、供货厂家,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二、实行审计监督制度
坚持市审计部门进行资金审计,提交正式的审计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杜绝挤占、挪用资金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节 进度管理
本次抗旱应急饮水项目拟定20xx年3月底竣工投入运行,工程建设具体划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xx年10月30日前)
主要完成施工前的各项准备,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在项目实施方案审批通过后立即开始,其主要工作有:
(一)按有关规定确定项目业主,建立健全全市市项目建管领导机构,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
(二)广泛发动群众,逐步提高项目区群众的积极性。
(三)资金筹措及管理。根据中央下达资金计划中要求的地方配套资金额度,按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的资金筹措计划,筹足工程所需资金,并设立专项资金管理机制,以保证工程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四)抓好工程施工设计,通过招投标优选施工队伍和设备材料供应厂家,制订项目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施工、管理、工程质量监督机制。
二、招标阶段(20xx年11月1日-11月30日)
为了达到节省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增加效益的目的,本次饮水项目参照水利基建项目进行建设管理,进行招投标,择优选择施工队伍。
三、施工阶段(20xx年12月1日-20xx年3月20日)
为保证工程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施工任务,整个工程从原材料购进,现场施工都选定了技术力量强,业务熟悉的监理单位现场对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指导。
四、验收阶段(20xx年3月21日-30日)
由施工单位应及时向业主提交施工总结,竣工报告、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附图或照片)等资料,业主对资料进行审查后,向审批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由审批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六章 工程建后管理
工程建后管理作是提高工程效益的大事,确保所建工程发挥长久效益,使其建一处,成一处,解决农村饮水困难群众一大片,让老百姓长期得实惠。
第一节 运行管理
一、明确管理体制
按照水利“谁建谁管”的政策,建立健全多层次齐抓共管的组织管理体系。
(一)、 根据广安市政府出台的水利行业农村国有集中供水站经营管理政策,本次所建集中供水站归口市水利部门管理。由水利部门实行分季、分年对各供水工程进行检查和考核,重点考核销售水量、水质合格率、水量漏失率、单位能耗、设备完好率、生产成本、利润以及安全运行、优质服务等。
(二)、集中供水点由水利部门或当地受益农户管理。水利部门参照集中供水站进行经营管理;受益农户管理的,由村委会或受益农户,通过民主选举、协商,成立用水协会或定时定量供水等方式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水利、卫生、环保等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三)、对于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完成后直接交由受益农户管理,水利等技术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给予技术指导和水质监督。
(四)、工程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维护工程供水安全、协调处理供水单位与用水户的具体矛盾,协助供水单位拓展供水市场。
(五)、受益村社负责保护所在区域内的供水设施,保证供水正常运行,督促受益群众按时交纳水费。
(六)、集中供水站作为工程管理的主体,全面负责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生产经营,建立健全工程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卫生等工作制度,促进工程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二、建立合理水价机制
对于集中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其供水价格总体上按照满足运行成本、缴纳税金和微利的原则;对于分散供水工程,其运行成本由受益户自行负责。
三、大力推行企业经营
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实行多种经营模式。对解决单户饮水困难的井、池,直接将工程产权明确到农户,由农户自主管理。对规模较小的集中供水点,由受益农户推荐代表2-3人,组成管理小组进行管理。管理小组不以赢利为目的,水费收入公开,工程运行必要的成本由受益农户分摊。对规模较大的农村集中站,在坚持为农民服务宗旨不变的前提下,采取市水利部门的抗旱服务队、供水公司或引进业主等多种形式进行经营,创新经营机制,促进工程效益的发挥。
加强成本核算,实行目标管理,建立健全设备操作运行制度、水处理检查制度、抄表收费制度、材料管理制度、维修安装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做到管理专业化,经营企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促进以水养水。
第二节 源水保护
饮水水源保护关系到人民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要严格执行《生活饮水卫生标准》(GB5749-85)有关规定,加强水源保护,防止水源污染,保证水源可持续利用。
一、加大宣传力度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干部群众自觉保护、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意识。对因采砂、建厂及其它人为因素造成水源变化、水源污染的,按照“谁损坏、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规定,严格处理。对蓄意破坏人饮工程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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