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3、公文由机关内部打字(文印)室或经县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保密局)批准定点的印刷厂、复印点印制;涉密公文必须由机关内部打字(文印)室负责印制,印制过程中要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尽量减少接触人员;绝密级公文必须指定专人录入、校对、印刷、装订。党政机关办公室打字(文印)人员负责对印刷废版、废页及不应归档的软盘等进行及时监销。 第四十条发送和传递公文要编号、登记,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涉密公文,要使用《发文通知单》登记。《发文通知单》一式两联,一联随公文发出,一联留存备查。涉密公文要在封、包装袋上标明所装公文的最高密级、编号和收文单位名称。有时限要求的,标明紧急程度。 第四十一条涉密公文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指定专人送达,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其他渠道传递。机密级以上公文和密码电报,须由机要人员专门递送。传递绝密级公文实行2人护送制。 涉密公文通过计算机网络、传真机传输,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电传公文不得明电、密电混用。密码电报不得明传、翻印、复制,回复密码电报必须用密传。因工作需要确需复印密码电报时,须经本机关、单位领导同志批准,由本机关、单位机要室负责复印,并视同原电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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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文由机关内部打字(文印)室或经县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保密局)批准定点的印刷厂、复印点印制;涉密公文必须由机关内部打字(文印)室负责印制,印制过程中要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尽量减少接触人员;绝密级公文必须指定专人录入、校对、印刷、装订。党政机关办公室打字(文印)人员负责对印刷废版、废页及不应归档的软盘等进行及时监销。
第四十条 发送和传递公文要编号、登记,并严格履行交接手续。涉密公文,要使用《发文通知单》登记。《发文通知单》一式两联,一联随公文发出,一联留存备查。涉密公文要在封、包装袋上标明所装公文的最高密级、编号和收文单位名称。有时限要求的,标明紧急程度。
第四十一条 涉密公文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指定专人送达,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其他渠道传递。机密级以上公文和密码电报,须由机要人员专门递送。传递绝密级公文实行2人护送制。
涉密公文通过计算机网络、传真机传输,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电传公文不得明电、密电混用。密码电报不得明传、翻印、复制,回复密码电报必须用密传。因工作需要确需复印密码电报时,须经本机关、单位领导同志批准,由本机关、单位机要室负责复印,并视同原电报管理。
第十章 收文办理
第四十二条 公文收文办理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分送、传阅、拟办、请办、承办和催办等程序。
(一)签收 接收公文履行签字手续。党政机关办公室收到公文时应逐件清点,以签字或盖章方式签收,并注明签收日期,紧急公文应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签收公文中发现收文份数不符或其他问题,要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二)登记 对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作记载。登记内容主要包括收文日期、份数、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分发日期及办理情况等。
(三)分送 党政机关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或根据公文内容确定的范围组织分送。
1、上级机关的发文,凡标注印发级别的,按该印发级别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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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及时限要求分送;未标注印发级别的,根据收文内容及有关要求确定分送范围。
2、下级及其他相关机关的公文材料,经筛选分类后分送。凡需要办理的请示、报告类公文,应提出办理意见和分送范围;对于简报、参阅件,根据内容及机关领导分工,合理确定分送范围。
(四)传阅(批) 党政机关办公室根据领导同志批示或授权,将公文送有关领导同志阅知或批示。办理公文传阅(批)应由专人负责,并按照传阅(批)范围和一定的程序进行。传阅按领导同志排序由前向后递送,传批按领导同志排序由后向前递送。公文传阅、传批应严格履行登记和交接手续,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误传、横传。
(五)拟办 党政机关办公室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办理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背景材料,送领导同志批示。
(六)请办 党政机关办公室根据授权或有关规定将需要办理的公文报请机关主管领导同志批示或请有关主管部门研究办理。对需要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指明主办部门。
(七)承办 主管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进行办理。承办部门接到转办公文后要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向批办部门、批办领导报告。
公文办理过程中,凡属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全权答复的事项,承办部门应直接答复呈文机关,同时抄送批办机关销案;凡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承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凡须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批复文稿,一并送请上级机关审批。
(八)催办 党政机关办公室对公文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催办贯穿于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对紧急或重要公文应及时催办,对一般公文应定期催办,并随时或定期向交办部门或交办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一章 公文阅读
第四十三条 阅读文件严格按照文件印发级别和有关规定执行。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发至县团级的文件供副县级以上领导及其他相当职级的党员干部阅读;省委、省政府发至县级的文件,供县委、政府主要领导阅读。必要时可传达到现职副县级党员领导干部。
(二)公开发布的中央、省级文件,由各级各单位组织党员干部群众传达学习;属于专业性或特殊性文件,按文件标明的范围阅读或传达;中央、省级印发的文件扩大阅读或传达范围的,按扩大后的阅读、传达范围执行。
第十二章 公文报送
第四十四条 乡镇、部门向县委、政府报送公文,统一由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机要秘书编号、登记后,按程序办理。除县委、政府领导同志要求直接报送的公文外,乡镇、部门不得直接将文件报送县委、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第四十五条 各乡镇、部门向县委、政府报送各类简报,应向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申请备案,凡未批准备案的,一律不予受理(报送的各类信息不在此列)。
第四十六条 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对乡镇、部门不规范的行文,可退回原单位重新报送。
报送公文应严格掌握“党政分开”的原则。向县委报送公文,应以党组织的名义上报;向政府报送公文,应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上报。属于党委职权范围的事项,报告、请示县委;属于政府职权范围的事项,报告、请示政府,严禁党政不分,贻误工作。请示类公文应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应夹带请示事项。严禁多头请示。
第四十七条 各乡镇、部门主报、抄报县委、政府的文件,除特别要求的文件外,一般不少于2份,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机要秘书负责按要求的份数清收。
第十三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其办公室机要秘书人员接收、管理。文件交接和签收要严格履行手续。
第四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一般只发组织,不发个人。任何个人不得私自留存、销毁党委、政府的文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携带文件外出。
第五十条 党政机关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下级机关需要变更上级机关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须报经发文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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