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第六章公文校核 第二十三条公文文稿送领导同志审签之前,应由党政机关办公室进行校核。党政机关办公室文秘人员(机要秘书)具体负责文稿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文校核的内容是: (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确需行文; (三)文稿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精神相衔接; (四)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五)文稿中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六)文稿中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紧急程度、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五条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与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报请领导同志审定。 第二十六条联合行文由联署机关各办公室进行校核。县委、政府联合行文,公文内容属县委职责www.suxue6.com范围、起草单位为县委部门的,先由县委办公室校核并签注意见,转政府办公室会签后,依次呈报县委、政府领导审签,然后由县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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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文校核
第二十三条 公文文稿送领导同志审签之前,应由党政机关办公室进行校核。党政机关办公室文秘人员(机要秘书)具体负责文稿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文校核的内容是:
(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确需行文;
(三)文稿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精神相衔接;
(四)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五)文稿中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六)文稿中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紧急程度、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五条 文稿如需作较大修改,应与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报请领导同志审定。
第二十六条 联合行文由联署机关各办公室进行校核。县委、政府联合行文,公文内容属县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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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起草单位为县委部门的,先由县委办公室校核并签注意见,转政府办公室会签后,依次呈报县委、政府领导审签,然后由县委办公室办理;公文内容属政府职责范围、起草单位为政府部门的,先由政府办公室校核并签注意见,转县委办公室会签后,依次呈报政府、县委领导审签,然后由政府办公室办理。
第二十七条 由部门、单位起草的,以县委、政府或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各类文件,按照归口负责的原则,由责任单位确定专人负责文件的起草和校核工作,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后,按县委部门和政府部门归口分别报县委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以县委、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起草单位不得直接呈送县委、政府领导;未经县委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审核的文稿,县委、政府领导将不予受理,由办公室退回有关单位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已经县委、政府领导同志审定的文稿,经校核如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必须报原审批领导同志复审。未经原审批领导同志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第七章 公文签发
第二十九条 公文须经本机关领导同志审批签发。重要公文由机关主要领导同志签发;涉及某一方面工作的公文由分管领导同志签发。经县委、政府会议讨论通过的公文,由主要领导同志或主要领导同志委托的分管领导同志签发。
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根据县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一般由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根据公文内容,有的可请县委、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有的可请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签发。
第三十条 联合行文,由其他联署机关的领导同志会签后,送主办机关领导同志签发。县委、政府联合行文,内容主要涉及党委职责范围的,由县委办公室组织会签;内容主要涉及政府职责范围的,由政府办公室组织会签。
第三十一条 部门联合代县委、政府起草文稿或需要以县委、政府名义转(印)发文件时,须先由各有关部门会签。会签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应同有关部门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再报县委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加以说明并将不同意见一并报送。
第三十二条 领导同志签发公文,应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若圈阅,则视为同意。圈阅公文应注明圈阅时间。
第八章 公文发布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文的发布须经同级党政组织批准,除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根据县委、政府授权可向乡镇党委、政府及部门行文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乡镇党委、政府以及同级各单位党组(党委)、部门发布指示性公文。凡越权发布的公文,受文单位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党政机关公文按一定的发布层次或根据文件内容和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发布。县委、政府文件一般发至乡镇、部门;部门文件一般发至乡镇站所及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文件密级的确定、变更和解除,根据《保密法》及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六条 公开发布各级党委、政府文件须经各级党委、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公开发布文件全文、摘要和消息稿。
第三十七条 县委或政府文件,由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分别负责印发;以县委、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由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按照谁主办、谁负责印发的原则进行;部门代县委、政府起草的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印发,并将发文情况报县委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备查。
第三十八条 以县委、政府或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下发的文件,印制版记中的制发单位由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按照谁主办、谁制发的原则进行标注。由部门起草的,以县委、政府或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下发的文件,印制版记中的制发单位按县委、政府部门归口负责的原则,分别标注县委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制发单位为该文件的直接责任单位,对文件处理的各个环节负全责。
第九章 发文办理
第三十九条 公文发文办理包括公文的核发、登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一)核发 由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室负责在公文正式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密级、格式、文字等进行复核。
(二)登记 记录发文日期、公文标题、发文字号、签发人、印发范围和公文印制份数等。发文登记须由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由机要秘书负责登记。
(三) 印制
1、公文字体、字号使用应规范统一。公文版头根据字数多少选用合适的字号。
2、公文中的数字除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成语、缩略语、概数等必须使用汉字外,其他数字使用阿拉伯数字。公文结构层次序数依次用汉字、汉字加圆括号、阿拉伯数字、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成文日期,党委机关使用阿拉伯数字,政府机关使用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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