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州纪委工作职责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各项职能。
2、认真贯彻执行中纪委、省纪委的各项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研究党建理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调研工作,对州委全面负责。汇报、反映情况,提出工作意见。
3、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其它法规,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健全或完善党内各项监督机制。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4、宣传纪检工作方针、政策以及党纪条规,对党员进行纪律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党内其它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及时澄清遭到诬陷的党员的有关问题。
5、检查、指导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批准或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
6、监督、检查各级领导班子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的情况,严肃党的组织纪律性。
7、监督各级党委、党组织重视党的建设工作。
8、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干部“四化”标准和德才兼备原则任用干部的情况。
9、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10、完成州委、省纪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州监察局工作职责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监察职能。
2、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强化行政监察职能。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
3、认真贯彻执行监察部、省监察厅的安排部署,积极开展工作,对州政府全面负责汇报、反映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4、对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5、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6、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
7、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8、宣传监察工作方针、政策以及政纪条规,对监察对象进行纪律教育。
9、完成州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