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在本市范围内流动的党员,能经常返回所在党组织参加组织活动的,其组织关系一般维持不变。
第二十条&n
www.suxue6.com bsp; 在职党员擅自离职、下岗职工党员和农牧区无职党员擅自外出,所在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慎重对待。第六章 信息网络
第二十一条 市直属机关党委和街道社区、苏木嘎查、科技园区、驻市单位党组织要建立《外出党员登记簿》和《外来党员登记簿》,记录流动党员详细情况。
市委组织部要利用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管理系统专门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库,录入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流动党员基本情况定期报送制度,党支部每季度要将有关情况上报基层党委(党工委),基层党委(党工委)每半年要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委组织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全市党内基本信息管理网络,逐步延伸到每个基层党组织,实现流动党员基本情况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大力发展流动党员远程教育网络,充分利用党建网站或网页、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等手段,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与服务。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 要根据流动党员人多、面广、分散、职业杂等特点,结合流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在流动党员流动前、流动期间和流动后均要加强教育,做到教育不脱节,管理不断线。
第二十六条 党员外出前,党组织要进行教育,提出明确要求,告知联系方式;党员外出期间,党组织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重要情况;党员返回后,党组织应及时派人与流动党员谈心,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内容,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搞好经常性的党内活动。结合流动党员的学习需求,抓住时机开展集中培训、专题教育和组织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经济、法律、现代科学技术等与之从业密切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使流动党员真正从思想上受到教育和启发。
第二十八条 对流动性较大,且无固定地点,但可以随时返回原所在地区(单位)的流动党员,由原所在地区(单位)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积极引导流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利用外出党员活动范围广、经营门路多、获取信息灵的优势,发动外出党员为家乡建设献计献策、牵线搭桥,传送科技和市场信息,引进发展经济项目,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根据外来党员素质相对较高、在外来人员中有一定号召力的特点,引导外来党员带头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充分发挥他们在外来人员中的带头示范作用,带动其他外来人员共同为第二故乡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
第三十条 重视对流动党员中优秀分子的培养和使用,及时把政治素质好、懂经济、会经营、善管理、有开拓进取精神、事业心强、群众拥护的流动党员,选拔到农牧区、街道社区党组织和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班子,充实基层党的工作力量。
第八章 权利保障
第三十一条 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的流动党员,如果其所在的党组织由流入地管理,在流入地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果其所在的党组织由流出地管理,在流出地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十二条 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和党员证明信外出的流动党员,在流出地参加党内选举,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章 民主评议
第三十三条 未办理正式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流动党员,原则上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如果流动期间适逢外出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可以参加学习,接受教育,但不能以此代替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第三十四条 流动党员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原单位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的,可交回本人自评材料进行评议。
第三十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听取流动党员思想、工作情况汇报以及向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了解情况等方式,掌握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严格执行评议标准,按规定评定等次。
第十章 党费收缴
第三十六条 每年年初,流动党员应向党组织如实申报上一年度外出后的实际收入,党组织根据党员收入情况,按照中组部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确定交纳党费的基数,核定月交纳党费数额。
第三十七条 流动党员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邮汇、委托代交等方式,至少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
第十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八条 各基层党委(党工委)要把流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考核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成员工作实绩的内容。逐级建立责任制,明确相应职责。
第三十九条 市委组织部要加强对流动党员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工商、民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建立流动党员联系制度。凡有流动党员的党支部,应确定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作为他们的联络员,每人联系1至5名流动党员。联络员负责与流动党员进行联络与沟通,协助党组织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他们外出表现并如实向党组织报告。
第四十一条 建立流动党员目标管理制度。基层党组织应根据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流动党员流动期间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遵纪守法,特别是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制定操作性强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于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彰。
第四十二条 建立走访慰问流动党员制度。党员外出期间,党组织要定期、不定期地走访其家属,必要时可派人员去看望流动党员本人,了解情况,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
第四十三条 对在转出和
www.suxue6.com 接收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等工作中推诿扯皮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及时指正,对拒不纠正的,以及在流动党员管理教育工作中违反党的纪律和规定的,对主要责任者要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共xx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