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加强八小时之外活动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八小时之外活动的具体规定是:
(一)禁止八小时之外有损地税形象的一切活动,禁止干部职工参加纳税户的邀请的对工作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禁止用公款组织或参加纳税单位或个人安排的外出游玩活动;禁止用公车和纳税单位车辆外出钓鱼、打猎、游玩,不得用公车接送孩子入托上学、参与婚丧嫁娶等活动国;严禁酣酒、赌博、打架斗殴、涉足se情场所、参加封建迷信等不健康的活动;禁止着税服参加宴会、娱乐等活动;禁止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参与企业和个体等营利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有报酬的顾问活动。
(二)严格请示汇报制度。双休日、节假日外出远途旅游人员,必须事先向主管领导告知去向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将八小时之外遵守规定情况列入定期报告的内容,按时报告。
第十三条 严格八小时之外活动的责任追究规定:为使八小时之外活动各项规定落实到实处,县局对违反纪律和有关规定,损害地税形象、给地税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的,要坚决进行查处;对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得力而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负责人,要按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第六章 税务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四条 税务干部凡有下列重大事项应予报告。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装修、出租私房和参与集资建房的情况。
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功涉嫌犯罪的情况。
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dai办机关担任主管人员情况。
除配偶、子女外的近亲属经商纳税情况。
个人购置的移动通讯工具、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以及超过二千元以上的家电、家俱等大件物品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个人购买汽车、移动电话、电脑、家庭四千元以上的开支项目,应在30日内将有关票据复印件报监察部门,并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对发生第十四条所列的其他事项,应在发生后30日内向监察部门报告,填制《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六条 县局将定期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采取调查了解、实地察看等形式进行明查暗访,对弄虚作假,违反廉政纪律的,要严肃查处。并将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七章 税情恳谈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税情恳谈会每季度举行一次,由分局局长主持;分局长每季度走访纳税人不少于15户。
第十八条 详细记录恳谈内容,尤其是纳税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及为税不廉等情况,不得擅自改动和遗漏。在职责范围内能当场答复、解决的,要当场给予答复或解决,当场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税情恳谈工作内容包括:
(一)税法中有关税种、计税依据、税率、税额计算方法、纳税期限、税收优惠等规定。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关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三)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四)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意见、建议、要求和批评。
(五)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基本评价,行使职务的权利和义务,执法过错追究。
(六)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中有关税务执法的补救措施及规定。
第八章 社会特邀监察员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社会特邀监察员的范围:人大、政协、社会团体、新闻单位、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自愿接受聘用的领导和有关人员及民主人士等。
第二十一条 社会特邀监察员的活动在纪检组长领导下,由监察科组织实施。主要采取信函、登门走访、座谈会、电话沟通等方式,每半年至少与他们联系一次,每年召集一至二次特邀监督员座谈会,听取他们对地税执法、廉政建设、文明服务的意见或建议,通报地税局执法廉政工作的动态,总结本期工作经验。对于社会特邀监察员反映的问题,要进行认真研究,列出落实时间表,按时反馈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