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 录用办法
1、 新进人员录用由人事负责;
2、 采取公开招聘方式,如媒体广告,人才市场摆摊位,职业介绍所进行招聘等;
3、 资料收集后,由人事依据增补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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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入职培训:新进人员实施入职培训,由人事统筹管理或安排各部门单独培训。内容为:公司精神、理念及概况;公司规定制度;岗位职责;
2、 上岗培训:对产品的介绍及销售管理由技术员和业务部负责培训;
3、 在岗培训:“以一带一”手把手辅导及实溅模拟操作。
四、员工的辞职、辞退、解聘与续聘
1、辞职
1.1正式员工:需辞工、离职须提前一个月填写员工辞职、离职申请单,获准后从提出之日起需工作一个月。若工作不满一个月、提前辞工、离职者,无特殊情况,需扣发相应天数的工资。
1.2 试用期员工:员工可随时提出辞职、辞工。
2、辞退
指公司对违纪违规或不适应公司工作生产需要的员工予以辞退。具体如下;
2.1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扰乱公司工作秩序造成
=不良影响者;
2.3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损害公司经济利益,泄漏公司机密,破坏公
=司声誉,造成严重后果者;
2.4有贪污受贿、盗窃赌博及营私舞弊行为者;
2.5工作不负责,工作态度恶劣,效率低。严重失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者;
2.6历年平时考绩较低,工作无建树者;
2.7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一个月内累计5天者。
2.8触犯法律、法规,被法律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
2.9劳动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3、解聘
指对于工作平庸、工作表现不良,不符合工作要求或公司因本身客观情形发生变化,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不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公司对于该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通知本人。
3.1合同期满,不再续聘;
3.2因公司内部机构调整,无合适工作安排或员工不能适应工作要求,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3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3.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
3.5公司频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不善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3.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7凡被解聘或自动辞职人员均需在一个月内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3.8 凡属公司配置的物品,人员离开后,不得私自裁处或带走。
4、工作交接
4.1凡工作发生变动的人员(包括调职、离职或其它情况不能在原职务工作的)要履行工作交接;
4.2 移交时,移交人员应认真详细的填写职务交接清单、项目和内容。
4.2.1 部门主管以上的人员移交:应列出自己在岗位的工作范畴、人员名单,以及各个岗位的工作范畴内容,目前的工作及相关计划。
4.2.2 业务以下人员交接:应详细说明自己本身工作内容及未处的事务。
4.2.3 特殊岗位的员工(如财务人员、仓管员)需详细列出明细表并经相关人员审核。
4.2.4凡职务内有管理资料、成品财产,应由财产保管单位提出财产保管单、明细帐等,逐项交接清楚。
4.2.5 凡个人任职内所管的各种印章、设计图表、技术资料、档案、证件均属公司资产,移交时一一点清。
4.2.6 移交人员不准私自备份企业的公函、文件或相关资料,一经查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2.7凡在移交人员职务范围内未办及或未完成的事项,如有计划亦应移交。
5、 续聘
指合同期满,公司、个人双方愿意继续签劳动合同者。
第七章 考勤制度
一、工作制度
1、工作时间
职员:上午 8:00 - 11:30 下午 14:00-16:00 (夏)
上午 8:00 – 11:30 下午 13:30-15:30 (冬)
2、除总经理外所有员工上班前要先签到,以记录出勤情况作为发放工资及考核之依据;
二、迟到、早退
1、员工迟到、早退每次5分钟以上(含5分钟)者或每月累计3 次以上(含3次)者,将记录存档作为本月及年终考评的依据;
2、员工迟到、早退每月累计除记录存档外,还将按其迟到、早退的实际时间扣发当月的等时工资,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超过半小时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
三、加班
1、所有员工加班应预先填写《加班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后生效。加班费按当地的标准补入工资,否则加班一律不予承认。
2、员工不能预先提供《加班申请单》又急需加班者,必须于次日补交《加班申请单》,逾期未交者加班不予承认。
四、请假规定
1、 公假凡在公司签劳动合同的,均享受以下公假:
(1) 婚假: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为晚婚,实行晚婚的,=可享受有薪婚假13天;若不属于晚婚的,则只能享受3天有薪婚假;
(2) 产假:已婚妇女生育可享有90天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3) 丧假:员工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准予3天有薪丧假;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加路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