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村民委员会将村民投票公决结果报镇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节 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可以讨论决定第七条村民会议职权的第二至第七项涉及的事项。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十七条 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所作决定须经村民代表成员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村民会议程序进行。
第四章 组务民主决策的程序、内容和形式
第十九条 村民小组组务民主决策的程序、内容和形式,以及组务公决的程序等参照村委会一级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根据中办发[20xx]17号文件规定,除发生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外,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