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较大影响;
(三)首席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首席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首席会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机构开展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拔款或属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建立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与日俱增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宜。清算期间内,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xx年8月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