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入各科(室)调查、了解情况,不断加强、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三、统筹党政群等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八条 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职责:
一、对各科(室)思想政治工作提出要求,审定计划,指导检查考核落实情况;
二、按照党支部分工,注重思想、组织、作风建设,认真落实支部的决议和措施;
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抓好各科(室)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协调党、政、群组织开展工作;
四、协助组长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使思想、政治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十九条 科(室)负责人对其所在科(室)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决议,结合本科(室)实际,制定思想政治工作规划、制度;
二、组织进行系统化政治理论教育;
三、做好科(室)人员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
四、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严格干部职工的教育和管理;
五、总结经验,及时向本局汇报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本局共青团、工会、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应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其职责是:
一、紧密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关心群众生活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
三、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娱乐活动。
第二十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的评估。主要以检验思想政治工作的成绩,全面考察科(室)负责人的素质为主,评估的具体方法和依据是:
一、重点抽查与全面考核相结合;
二、领导小组考核与群众评估相结合:
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四、考核工作过程与考核结果相结合;
五、评估的依据为季度、半年、年终考核的平均得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XX市国税局稽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X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