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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职工行政处分实施细则

[10-05 22:18:00]   来源:http://www.suxue6.com  规则方案   阅读:8514

概要: ⒉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产生重大影响的,视情节给予重要和主要责任者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www.suxue6.com重要和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㈢特大火灾事故 ⒈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财产损失严重,视情节给予重要和主要责任者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⒉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产生重大影响的,视情节给予重要和主要责任者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发生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急性中毒事故,提供伪证,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 专业管理人员、副科级以上干部违章指挥,发生技术操作、设备、火灾、安全等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特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触犯刑律,被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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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⒉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产生重大影响的,视情节给予重要和主要责任者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

www.suxue6.com 重要和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㈢特大火灾事故
    ⒈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财产损失严重,视情节给予重要和主要责任者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负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⒉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产生重大影响的,视情节给予重要和主要责任者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负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责任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发生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急性中毒事故,提供伪证,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 专业管理人员、副科级以上干部违章指挥,发生技术操作、设备、火灾、安全等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特大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触犯刑律,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缓刑的以及被劳动教养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降级、撤职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以上徒刑(不含缓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受到留用察看处分期间无悔改表现或又犯有严重错误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给予职工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1至2年。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2年以上的,可适当延长留用察看期。职工留用察看期间计算工龄。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发基本生活费,计算劳动保险待遇时可将本人原工资作为基数。对留用察看期间出色完成各项任务或有立功表现的,经处分审批单位核实,可决定减少留用察看期或取消留用察看期。
    第二十六条 发生有重大影响的操作、设备、伤亡、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以上损失,以及涉及领导干部责任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审理。
    第二十七条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按以下程序审批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处理决定:
    ㈠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厂长办公会决定,经征求工会意见,操作岗位人员报上级劳动工资部门备案,管理、技术岗位人员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在本单位内公布;
    ㈡留用察看处分由厂长办公会讨论,经征求工会意见,操作岗位人员报上级工会、劳动工资部门审批,管理、技术岗位人员报上级工会、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在本单位内公布;
    ㈢副科级以上干部撤职处分按管理权限决定,经征求工会意见后予以公布,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㈣开除处分由厂长提出,经厂职代会讨论通过,操作岗位人员报上级工会、劳动工资部门审批,管理、技术岗位人员报上级工会、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在本单位内公布。
    第二十八条  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处分满6个月以后,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职工在满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职工在被批准恢复为正式职工以后,恢复正常职工待遇。
    第二十九条 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如本人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决定后十日内提出申诉,或通过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到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但在未改变原处分决定以前,仍按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三十条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其工资、效益工资(奖金)及有关福利待遇等,按企业的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超过两级。
    第三十二条 撤职处分针对聘任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其级别和职务工资。
    第三十三条 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按劳动(聘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不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涉及的技术操作事故、设备事故、标准,按相关专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涉及的损失按以下标准划分:
    ㈠较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㈡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㈢特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划分:
    ㈠重伤事故:按国家有关重伤范围的规定确定;
    ㈡死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㈢重大死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㈣特大死亡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第三十七条 火灾等级划分:
    ㈠重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㈡特大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死亡10人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㈢不具有前两项情形的为一般火灾。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有关责任者按以下区分:
    ㈠负有管理责任的包括班组长、车间负责人、厂机关科室管理人员和负责人。 
    ㈡负有领导责任的包括车间主要领导、厂领导。
    ㈢伤亡事故、火灾事故涉及的重要、主要责任者,重要、主要管理责任者按相关专业的规定区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中涉及的金额、人数、天数和次数等,凡表述为“以上”的,均包括本数;凡表述为“以下”的,均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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