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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课稿

[09-08 23:14:33]   来源:http://www.suxue6.com  党会发言   阅读:8634

概要: 二是基础——要求各级党组织通过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教育,健全制度等基础性的工作,防范问题的发生。这是加强党内监督的基础。 三是重要前提——鼓励、支持和保护党组织和党员发挥监督作用,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这是开展正常党内监督活动的重要前提。四是重要手段——要求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查处,这是保障 《条例》不折不扣得到执行的重要手段。五是重要条件——保障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权。这是保障党内监督工作健康深入开展的重要条件。 《条例》第五章是附则,一共三条,主要讲《条例》解释机关是谁,什么时候实行。以上就是《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虽然《条例》仅有6600余字,但其中的内涵却极为丰富。 三、《条例》所具有的特点 通过学习条例内容和众多专家的权威性解读,我体会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把发展党内民主作为党内监督的基础。 党的十六大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条例》通篇贯穿着一条鲜明的主线,这就是发展党内民主。《条例》的核心部分即“监督制度”一章,突出了发扬民主和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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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基础——要求各级党组织通过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教育,健全制度等基础性的工作,防范问题的发生。这是加强党内监督的基础。

    三是重要前提——鼓励、支持和保护党组织和党员发挥监督作用,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这是开展正常党内监督活动的重要前提。
四是重要手段——要求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查处,这是保障
   
    《条例》不折不扣得到执行的重要手段。
五是重要条件——保障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权。这是保障党内监督工作健康深入开展的重要条件。
  
    《条例》第五章是附则,一共三条,主要讲《条例》解释机关是谁,什么时候实行。
以上就是《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虽然《条例》仅有6600余字,但其中的内涵却极为丰富。

    三、《条例》所具有的特点

    通过学习条例内容和众多专家的权威性解读,我体会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把发展党内民主作为党内监督的基础。

    党的十六大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条例》通篇贯穿着一条鲜明的主线,这就是发展党内民主。《条例》的核心部分即“监督制度”一章,突出了发扬民主和执行民主集中制,在党内建立一个健康、规范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内容,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并根据党情、国情规定了发展党内民主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如:针对一些地方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条例》专门单列“民主生活会”一节,明确要求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上级组织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等等。为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条例》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励,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这一民主程序的规定也就意味着,对于应当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责任的追究,反过来将增加主要责任人发展党内民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自觉性。因此,只有坚持民主集中制,才能发展党内民主;只有发展党内民主,党内监督才能更加规范、有效地执行。

    2、突出了制度建设在党内监督中的地位

    制度建设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党内监督涉及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对象分布面广,监督层次很多,只有把原则要求与制度规范结合起来,才能保证监督的质量和效能。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民主是靠不住的民主,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纵观这些年来,相当一些地方和部门,较普遍的存在权力失衡、管理失控、监督失效、教育失误、自律失当等问题,究其原因,都是出于制度不健全或执行制度不严所致。所以制度建设一直成为历代中央领导集体和党的最高领导人十分关注的问题,也成为困扰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这次《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用了10节、28条的篇幅(整个《条例》共47条)对党内10种监督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并且各项制度相互贯通,形成全面推进的态势,使监督制度成为了整个条例的核心内容,充分体现了制度建设的突出重要地位。因此,众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标志着党内监督工作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3、对党的最高领域的监督得以规范化
长期以来,党内就有这样的疑问,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如何监督它的执行机关,中央委员会如何监督政治局,党的最高领导人由谁来监督?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如何在闭会期间发挥监督作用?党员如何行使党章规定的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的权力?等等。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就曾指出:“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要从中央做起。主要是:建立中央政治局常委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定期汇报工作的制度,……建立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中央书记处的工作规则和生活会制度,使集体领导制度化,加强对党的领导人的监督和制约”。但,这些好的规定一直没有得到执行。到了20xx年10月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才首次实现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中央委员会和全党监督的规定。胡锦涛同志还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会上作出了:“从我做起,接受全党监督”的表态。《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同时,还规定:“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纪委常委会反映”。这是一个重要的创举,体现了中央政治局在党内监督方面为全党起到了示范和表率作用。这一规定,使党内重大监督问题得以解决。

    4.明确了党内监督的重点,解决了党内监督的难点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掌握着党和人民赋予的重要权力,如何确保这些权力用于为人民服务,是党内监督应当解决好的核心问题,也是长期以来党内监督实践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虽然整个《条例》没有突出权力监督,但贯穿全《条例》的却正是权力监督。其中,《条例》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这就是说,条例向社会发出了这样一个信号:在党内,没有任何人可以不接受监督,而且,越是职位高的领导者,越是主要负责人,越是被监督的“重点对象”。在这个问题上,任何掌权者都不存在不接受监督的特权。其中,包括党的最高领导人都有接受监督的义务。同时,《条例》也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给予了必要的法规保障。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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