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过程中,可以看出:《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充分总结和吸收了多年来我们党在自身建设与发展,在加强党内监督方面的成果和经验,集中体现了全党的意愿,汇聚了全党的智慧,因此称其为“党建史上的里程碑”是毫不夸张的。我们也完全有理由相信,《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党和国家政治文明建设,对党内民主乃至整个中国民主发展,对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基本内容和精神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共有五章,包括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和附则, 一共47条,6600余字。
《条例》的第一章是总则,一共是五条。
第一条和第二条分别阐述了立法的目的和依据,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规定了党内监督七项重要内容(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这些都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必须做到的,但又有待完善和提高,并且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倍受广大群众关注的重点问题。也可以说是带动党内监督以及党的建设顺利进行的关键问题。
第五条规定了党内监督的方式是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应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人民群众的监督。
《条例》的第二章是监督的职责,一共6条。本章中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六个监督的主体,即:各级党委和党委委员,各级纪委和纪委委员,党员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并分别叙述了他们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或责任)、权利和作用,明确规定了各个主体应该监督什么,怎么监督,以及监督的程序和监督的平衡原则。这些规定,都是根据党章关于党委、纪委职责、任务和党员权利、义务等规定,根据党内监督工作的实践经验和发展规律而提出的,一是明确了各主体在党内监督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责任、权利,有利于各主体提高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开展监督;二是为各主体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明确依据,有利于依法排除干扰和阻力;三是明确了各主体的地位、作用和关系,有利于党内监督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依纪依法按照组织原则和严格程序有序开展;四是在强化监督制约的同时,有利于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领导干部敢抓敢管、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条例》第三章是监督制度。从整个条例来看一共是47条,监督制度占了28条,所以监督制度就是监督条例的重心和核心。《条例》规定了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共10项制度。
这10项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中央过去已有规定,《条例》作了充实和完善,增强了可行性和有效性,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点情况通报和报告”,“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制度”(5个)。
二是一些制度是把近年来党内监督实践中探索出的好做法、好经验上升到党内监督基本法规的层面加以规定。如:“述职述廉”、“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等(3个)。
三是借鉴和引用党外的制度规定,制定了两项全新的党内监督制度,即“询问和质询”、“罢免和撤换要求及处理”制度。
这1
不错的 0项制度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条例》第四章是监督的保障体制。这一章共五条,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员领导干部如何自制,如何贯彻党风廉政责任制,如何支持保护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领导干部大会代表的监督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具体来讲,是从以下五个方面规定了保障各项监督活动能够健康、有序、有效开展的措施和程序:
一是总体要求——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员干部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提出要求,明确规定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应追究责任。这是监督保障的总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