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粤价〔1997〕173号)中有这样的内容:
“二、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用水用电,其费用均由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四、住宅大楼内走廊、楼梯、公共设施的公用水、电费用,由本楼住(用)户合理分摊。”
“五、小区范围的路灯用电费用,由小区的所有住(用)户合理分摊。”
五、《南昌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小区园林绿化用水、美化亮化公共照明用电、监控设施用电及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用水电费不得向业主分摊,其费用从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中列支。”
六、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小区公共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下列范围的公共用电按现住业主、使用人用电量平均分摊:围墙、花地、区内道路照明用电;楼梯间和走道路灯、配电室、地下室等公共照明用电;消防设施用电;小区自备发电设备用电。”
“第九条下列范围的公共用水根据表计用水量水费按现住业主、使用人用水量平均分摊;区内公共绿地绿化养护、公共园林、水池喷泉用水量;区内非营利性公共场所用水量等。”
七、博客文章“公共部分水电费的分摊方法(仅供参考)”:
1、物业管理单位办公及生活等自用水、电,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2、值班室、保安亭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用水用电,其费用均由物业管理从物业管理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3、小区绿化养护和景观水系的换水、清洗等水、电费用由所有的住(用)户按建筑面积分摊。
4、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5、住宅楼内走廊、楼梯的公用电费,由本楼住(用)户按户分摊,
6、加压给水泵的水、电费由所有受用住(用)户按实际用水比例分摊。
7、电梯公用电费由本楼住(用)户按户分摊,住转办或企或集体宿舍(8人以上)按2户分摊。
8、消防泵、消控中心等公用水、电费由所有受用住(用)户按建筑面积分摊。
9、小区范围内的路灯用电费用,由小区所有的住(用)户按建筑面积分摊。
10、地下汽车库和自行车库的公用电由使用各车库的车主公共分摊。
11、地下储藏室电费按电表实际计量加损耗分摊向住(用)户收取。
八、《广州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试行)》:“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两类供电方式的住户:专用变压器供电用户(简称专变户)和公用变压器供电用户(简称公变户);本办法所摊分的居民公用电量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差额电量、水泵用电量、电梯用电量、梯灯用电量。
差额电量是指总表电度数与其属下分表之和的电度差,主要由变损、线损和表损等损耗电量构成。
水泵用电量是指用加压供水或抽水入水池的二次供水,电力部门所设水泵表的抄表测量值。
电梯用电量是指住户住宅专用电梯的耗用电量,并由电力部门装设电能表。
梯灯用电量是指住宅公共楼道照明电器所耗用电量,并由电力部门装设电能表。”
“第六条摊分的公式
1、差额电量分摊的方法
⑴公变用户按穗经[1998]66号第五条的规定,按每户每月2千瓦时的标准由电力部门直接摊计。
⑵专变用户按以下公式分摊:
①用户承担部分
用户差额分摊电量=用户用电量/总表后各分表电量和×总表与分表差额×入住率
②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承担部分
总表与分表差额-用户差额分摊电量和
③物业公司或开发商将①、②两部分电量电费统交电力部门。
2、水泵用电分摊
从使用水泵楼层开始,按用户数平均摊分。
水泵用户分摊电量=水泵电量/使用水泵楼层的用户户数
3、电梯摊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