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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冲刺法制史讲义

[04-19 21:55:37]   来源:http://www.suxue6.com  司法考试试题   阅读:8619

概要:2.大理寺行使审判权;刑部行使复核权:御史台下、设台、殿、察三院。3.唐大理寺的审理对象包括:①中央百官案件;②京师徒以上案件;③刑部移送的须重审的死刑与疑难案件,4.唐刑部复核的案件,是全国徒以上案件(包括大理寺审理的和地方上报的),其中死刑还须报皇帝批准。5、审刑院(宋太祖时设立、神宗时裁撤;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6、唐“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大理寺卿、御史中丞)、“三司使”(大理寺评时、刑部员外郎、监御史)和“都堂集议”(把握其人员组成与审理的案件)。7、中国古代地方一直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即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审判,但从来宋太宗开始出现专门的地方司法机构(即提点刑狱司,明清提刑按察司与其一脉相承)。(三)明清1、明清时的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统称“三法司”)。2、明清刑部之下分设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上报案件。明清刑部既负责审理,又负责复核,其审理中央百官案件和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复核地方上报的流刑以上案件。3、明清大理寺为复核机关,清朝的大理寺的主要职责只是复核死刑案件,但死刑案件最终仍需报皇帝批准。4.明朝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都察院以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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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大理寺行使审判权;刑部行使复核权:御史台下、设台、殿、察三院。

  3.唐大理寺的审理对象包括:①中央百官案件;②京师徒以上案件;③刑部移送的须重审的死刑与疑难案件,

  4.唐刑部复核的案件,是全国徒以上案件(包括大理寺审理的和地方上报的),其中死刑还须报皇帝批准。

  5、审刑院(宋太祖时设立、神宗时裁撤;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

  6、唐“三司推事”(刑部侍郎、大理寺卿、御史中丞)、“三司使”(大理寺评时、刑部员外郎、监御史)和“都堂集议”(把握其人员组成与审理的案件)。

  7、中国古代地方一直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即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审判,但从来宋太宗开始出现专门的地方司法机构(即提点刑狱司,明清提刑按察司与其一脉相承)。

  (三)明清

  1、明清时的中央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统称“三法司”)。

  2、明清刑部之下分设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上报案件。明清刑部既负责审理,又负责复核,其审理中央百官案件和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复核地方上报的流刑以上案件。

  3、明清大理寺为复核机关,清朝的大理寺的主要职责只是复核死刑案件,但死刑案件最终仍需报皇帝批准。

  4.明朝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都察院以左、右都御使为正副长官。

  5.在明朝,县决定笞、杖案件,省提刑按察司决定徒刑案件,军流以上案件由中央决定。

  6.在清朝,府与省按察司两级都只负责复审,没有审结权。

  7.在清末司法机构改革中,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

  八、秦汉以来诉讼程序

  1.秦朝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区分与处理。必须受理的是公室告)

  2.汉秋冬行刑制度、春秋决狱。(把握其特点和原则:论心定罪)

  3.北魏太武帝时确立死刑复奏刑。

  4.唐朝:(1)实行程序严格的刑讯制度(条件、程序、禁止使用的情形);(三次;20天;200下;常行杖;反拷;老幼废疾和特权身份的人不适用。)(2) 《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

  5.宋朝 (1)宋确立了“翻异别勘”制度; (翻供的案件重新审理);(2)南宋地方有专门的“检验格目”; (3) 《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出现于南宋。

  6.明朝:

  (1)明朝实行“军民分诉分辖制”;(2)明太祖朱元璋时首用廷杖制度(注意监刑主体与施行主体) . (3)明厂卫干预司法(①明太祖开始让锦衣卫干预司法;太祖后期禁止,但明成祖恢复。 ②明成祖增设东厂;宪宗时增设两厂;武宗时增设内行厂。 ③注意把握厂卫干预司法的特点。

  7.明清会审制度(1)明“九卿圆审”与清“九卿会审”一致(把握参与人员)。(2)明朝的朝审开始于明英宗,大审开始于明宪宗(3)清秋审与朝审(把握各自审理的对象以及处理结果)。(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4)清热审(把握审理的对象及审理参与的人员) 。

  九、清末法制

  1.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特点(立法指导思想、内容、法典编纂形式、民主因素)。

  2.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影响(中华法系解体、奠定法律近代化基础,促进了法治观念、经济制度及教育的近代化)。

  3.《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宪政编查馆编订;规定了“臣民权利义务”。)

  4.“十九信条”(资政院起草;对人民权利只字不提;仍强调皇权至上)。

  5.谘议局与资政院是咨询机构。

  6.《大清现行刑律》 (改律名为“刑律”;取消了六律总目;对纯属民事性质的事项不科刑;废凌迟刑,增加新的罪名)。    

  7.《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总则与则;主刑与从刑;罪刑法定与缓刑)。          

  8.1904年《钦定大清商律》是第一部商律。由商部起草后奏准颁行。

  9.《大清民律草案》 (基本思想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松冈正义等人仿日民法典草拟而成;亲属、继承二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礼学馆起草)。

  10.领事裁判权(《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及《虎门条约》确定;遵循被告主义原则)。

  11.观审(针对外国人是原告的案件)。

  12.公审公廨(1864年开始与英法美三国设立)。

  十、民国宪法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①中国历史上最初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②具有临时宪法的性质。 ③采用责任内阁制,实行三权分立。 ④规定了人民权利。⑤参议院享有以下职权:立法权,对总统决定重大事项的同意权;对总统、副总统的弹核权;2/3以上参议员原议案通过权。⑥临时约法的增修程序。    

  2.1913年“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仍坚持责任内阁制,并限制总统任期。

  3.1914年“袁记约法”(军阀专制全面确立的标志、总统制、取消国会制代之立法院)。

  4.1923年“贿选宪法”(中国历史上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规定“国权”、“地方制度”)。

  5.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政体不伦不类,罗列人民权利自由最充分)。

  十一、罗马法

  (一)罗马法的发展:一个铜表法;两个法律体系;五大法学家;一本法律书。

  1.《十二表法》(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其特点是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2.市民法与万民法

  (1)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市民;万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之间关系。

  (2)市民法法内容包括田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继承;万民法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

  (3)市民法在罗马共和国前期产生,万民法产生于罗马共和国后期。

  (4)市民法的渊源包括罗马议会(民众大会,平民会议,百人团会议)的法律,元老院决议、裁判官告示、法学家解释:万民法的渊源主要是外事裁判官的告示。

  (5)查士丁尼统一了市民法与万民法。

  3.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保罗、伯比尼安、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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