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周法制指导思想
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明德慎罚”具体化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德教的内容为“礼治”。西周的宏观法制特色是“礼”、 “刑”结合。汉代中期以后,法制指导思想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礼法结合”是中国传统法制的特征。
二、西周法制
1.礼的抽象原则为“亲亲” (适用于亲族范围), “尊尊” (适用于社会范围)。
2.西周“五礼”: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3.“礼”与“刑”的关系。 注意把握“出礼入刑”,“礼下不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真正含义。
4.把握“质剂”、“傅别”适用的契约种类。质人是专门管理契约的机构。
5.西周的婚姻继承
(1)注意识记西周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婚姻成立的“六礼”程序以及婚姻解除的“七出”、 “三不去”
(2)西周的宗法继承(身份: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继承究竟是嫡长子继承还是诸子均分不可考证。
6.西周的司法制度
西周设大司寇作为最高司法长官,并确立了“狱”与“讼”划分,“五听”,“五过”和“三刺”制度(特别注意具体把握“五过”的内容)。
三、春秋战国秦汉法制
1.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铸刑书)。
2.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铸刑鼎)。
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法经》)。
4.《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具法》)。
5.在秦朝,盗是侵犯财产的犯罪,贼是侵犯人身的犯罪;不直,纵囚是故意犯罪,失刑是过失犯罪,逃避徭役方面的罪有“逋事”与“乏徭”(注意二者区别)。
6.在秦朝,髡、耐等耻辱刑、赀刑、族和收等刑罚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7.谪刑适用于犯罪的官吏;“具五刑”是秦代独特的死刑执行方法。
8.秦代的刑法适用原则:以身高为标准确定刑事责任能力;区分故意(端)和过失(不端)诬告反坐。
9.汉代文帝、景帝时进行刑制改革,开始废除肉刑。
四、中国古代法典的演变
法典
关键词
古
代
刑书
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竹刑
邓析;私人著作
刑鼎
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法经
李悝;6篇;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曹魏律
18篇;刑名;八议
晋律
泰始律;20篇;刑名 法例;准五服治罪;张杜律
北魏律
20篇;官当
北齐律
12篇;名例律;重罪十条
开皇律
十恶;封建制五刑
武德律
唐代首部法典
贞观律
确立了唐律德基本内容和风格
永徽律
典型代表;元代以后《唐律疏议》
唐六典
法官回避制度
宋刑统
刊印;分门;综合;收录五代法律
大明律
名例+六篇(中央六部)
明大诰
重典治世;重典治吏
明会典
英宗
大清律例
最后一部集大成
清会典
行政法;五朝(康雍乾嘉光)
五、刑罚适用原则
1.汉律的儒家化 (1)上请:开始于刘邦,至东汉时成为普遍特权; (2)“恤刑”原则适用于老、幼、妇、废疾等人。(3)亲亲得相首匿:卑幼藏匿尊长亲属,不处罚;尊长藏匿卑幼,罪应处死的上请皇帝减免,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2.魏晋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八议、官当、重罪十条、刑罚制度改革、准五服以制罪、死刑复奏制(北魏太武帝)。
3.唐律上的刑罚原则
①区分公、私罚(私罪处罚重);②自首原则(自新、不适用情形、免刑、实和尽); ③类推断罪:“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④化外人法律适用;(国籍相同属人主义,国籍不同;属地主义) ⑤“十恶”(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其中谋反、谋叛、谋大逆、大不敬是侵犯皇权的犯罪;常赦所不原)
4.元律:四等人;蒙汉异法(蒙古人及宗室的案件由中央大宗正府审理,汉人及南人的案件由刑部审理。)
5.明律:
(1)从重从新原则;
(2)明刑弼教:、
①“明刑弼教”最早见于《尚书》。宋以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是“大德小刑”和“先教后刑”。
②宋代以后,朱熹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法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可以“先刑后教”。
③这一变通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沿着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明刑弼教的发展轨道,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
(3)重其所重(盗贼及有关帑项、钱粮等事)、轻其所轻(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清代沿袭了明代法制的这一特点,扩大和加重对十恶中“谋反”、“谋大逆”等侵犯皇权的犯罪的惩罚。清律中的文字狱均按谋反大逆定罪。
六、唐以来种类与重要罪名
1、隋唐:①封建制五刑由隋《开皇律》确立;②加役流为《贞观律》所创;③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按赃值处罚、前三属于职务犯)
2.宋朝
①折杖法(宋太祖),把握其适用的对象和具体处理(死刑不折杖); ②配役(刺配、源于五代后晋、宋太祖首用、仁宗后常用)。③凌迟(源于五代,仁宗时首用;神宗后常用:南宋《庆元条法事类》确定为法定刑,明清继承;《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3.明朝 ①奸党罪,创立于明太祖朱元璋。②充军刑,明朝将此规定为正式刑。
七、司法机关演变
(一)秦汉魏晋南北朝
1.秦汉时的最高司法审判长官为廷尉;。监察制度开始于秦朝:秦、西汉以御史大夫为首; 3.西汉武帝设司隶校尉和刺史,4.北齐时改廷尉为大理寺;
(二)唐宋
1、唐宋在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主大司法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