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国务院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出发而确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这一任务的确定,为法律服务工作的创新发展和作用发挥开辟了广阔的天地。我们法律服务业一定要抓住机遇、振奋精神,整合资源,创新方法,积极发展职能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力量。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亟需法律服务
司法行政机关三大职能作用之一就是法律服务。法律服务业包括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四类人员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履行法律服务职能,运用法律服务手段,在繁荣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增加农村地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甑持醒搿⒐裨翰扇?一系列支农惠农的重大政策,农业和农村发展出现了积极变化,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解决农村、农民问题,越来越离不开法律服务人员的法律服务。农村对法律需求的领域越来越广,需求量越来越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9条明确提出“鼓励发展法律、财务等中介组织,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和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这给法律服务业带来了重大发展机遇。
二、法律服务业服务社会主义农村的现状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提出,对法律服务业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但地处基层的法律服务业基础薄弱、队伍较少、思维欠清晰,远远不能满足农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就我县来看,地处湖南西部一个国家级贫困县,土地面积1745.8平方公里,辖16个乡镇,29.07万人。全县共有律师事务所一家,执业律师5人,其中兼职2人;法律援助中心一家,工作人员2人;公证处一家,公证员1人,工作人员3人;基层法律服务所4家,法律工作者15人。法律服务人员共计26人,占全县总人口数的万分之一不到,7家法律服务机构均设立于县城,办公面积平均约10平方米左右,业务范围主要以传统的民事代理诉讼和刑事辩护业务为主,有少量的单位法律顾问业务。而《意见》提出的8个方面农村建设,法律服务业很少涉足。法律服务业已很难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导致这一矛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法律服务人才缺乏
从事律师和公证员职业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我县现有7名执业律师(包括法援中心律师),有1人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进入律师队伍的,还有6人均是20xx年以前取得律师资格。由于国家对法律职业门槛的提高,20xx年国家举行首届司法考试以来的5年时间里,我县司法行政系统没有一个人通过考试。就连唯一通过考试的保靖籍民益律师所滕主任也是在县局领导三顾毛庐邀请过来的。20xx年我县就因为公证员未满2人,致使公证处未能注册执业。20xx年7月1日,随着《行政许可法》的施行,《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认可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标准,列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这意味着,我们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的数量只减不增。这对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相当不利。
(二)法律服务人员政治意识不强
有的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参政议政意识不高,表现在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比较淡溥。这就导致法律服务业执业方向不明确,不懂得按照政治这个指挥棒去开拓法律服务业务。法律是统治阶级制定的并政治服务的,那么法律服务人员更应该为政治活动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我们有的法律服务人员缺乏这种政治意识,看不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当前最大的政治,为社会主义农村提供法律服务的积极不高。
(三)法律服务人员缺乏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方法
法律服务人员业务开展的范围较狭窄,主要业务是诉讼,非诉讼量很小。之所以法律服务机构都涌入县城,就是因为法律服务人员缺乏在农村开拓法律业务的方法。农村是法律服务业广阔市场,不要把执业的范围局限于代理诉讼。农村支撑产业,农村的社会事业的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的改革,培养新型农民等这些都是法律服务业有待开拓的业务领域。法律服务人要创新方法,改善服务手段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三、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作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法律服务,必须从法律服务自身职能出发,按照《意见》的精神选好切入点,把握关键点,增强服务的实效性,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我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搞好新农村建设的法律服务工作。
(一)加大法律服务方面的立法,鼓励大量优秀人才进入法律服务队伍。
《律师法》、《公证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是对律师、公证、法律援助执业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但法律工作者这个概念在法律上一直没有明界。因为到目前为止,国家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其进行立法。《行政许可法》出台以来,明确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这就导致《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两部门规章中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认可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的审批权被取消。为了能给新农村建设提供强大法律人才支持,又使法律工作者后继有人,保持法律服务队伍连续性。笔者建议司法部尽快将59、60号令相关内容上升为行政法规或法律,保证法律工作者执业有法可依。
其次,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对通过考试的人员,想尽一切办法,充实法律服务岗位上来,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法律服务人才的需求,也为法律服务队伍储备人才。
(二)司法行政机关加大对法律服务人员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引导力度。
法律服务业在性质上属于中介组织,受市场经济的调整。既使如此,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法律服务业的主管机关也完全有能力通过行过行政手段引导法律服务业向农村延伸。我们采取两种行政措施:一是县局积极与政府各职能部门联系,为法律服务人员服务新农村提供宽松的政治环境。通过我县司法局的努力争取,20xx年3月县政府办正式行文《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单位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一批8个涉农试点行政单位聘请了执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通过行政手段在行政单位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既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了行政执法水平,又顺理成章的引导律师向农村提供法律服务。如我县彭凤英律师通过给卫生局担任法律顾问,成功的化解了请水坪镇部分农民工集体到镇卫生院上访要求承建卫生院大楼包工头偿还工程材料欠款的事件。二是在各乡镇建立法律服务联络员制度,由乡镇司法员兼任联络员。司法员充分利用熟悉当地法律服务需求的优势,及时向县局公律股反馈法律服务需求信息。联络员制度有利于法律服务人员及时掌握农村法律服务需求信息,积极主动地为农村提供有偿的,无偿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