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有的建议,一方面要加强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大司法部门的执法力度,对屡次违反有关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采取必要的司法强制措施。 有的认为,应该增加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范围,建立劳动合同事前介入机制。草案应明确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登记或者备案,有关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一并报请审查。 有的建议草案赋予劳动监察等部门有向主管单位建议对用人单位违法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权。 有的建议将劳动保障纳入各级党政部门的考核体系中,象计划生育和安全一样,实行一票否决,劳动保障的执行好坏直接对相关人员的考核、任用和提拔起决定性作用。 有些群众认为,草案第四十九条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的规定很好,建议明确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处理举报的期限,以使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处理举报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者。有的还建议增加规定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有为举报者保密的义务,并相应规定不遵守保密规定的法律责任。有的建议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劳动监督投诉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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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建议,一方面要加强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大司法部门的执法力度,对屡次违反有关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采取必要的司法强制措施。
有的认为,应该增加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范围,建立劳动合同事前介入机制。草案应明确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登记或者备案,有关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一并报请审查。
有的建议草案赋予劳动监察等部门有向主管单位建议对用人单位违法责任人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权。
有的建议将劳动保障纳入各级党政部门的考核体系中,象计划生育和安全一样,实行一票否决,劳动保障的执行好坏直接对相关人员的考核、任用和提拔起决定性作用。
有些群众认为,草案第四十九条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的规定很好,建议明确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处理举报的期限,以使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处理举报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者。有的还建议增加规定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有为举报者保密的义务,并相应规定不遵守保密规定的法律责任。有的建议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劳动监督投诉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
十九、关于法律责任
对于草案中的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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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部分,群众普遍反映规定得不全,建议作出调整。有的认为,草案只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是不够的,建议对违反草案的用人单位的法人代表、负责人也要进行处罚。
有的认为,加强劳动执法,必须要对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有力监督。草案没有明确规定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没有规定因劳动保障主管部门不作为导致劳动力权益受损时,劳动者可以提起国家赔偿,这为劳动保障部门推卸自己的责任埋下了伏笔,也使得草案可能成为一张写满权利的废纸,建议增加规定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的群众对草案没有规定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感到失望,认为这将会直接影响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建议增加规定对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以直接处罚的条款。
有的建议,草案增加规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有的建议,对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证件、物品的,依照草案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有的建议,增加规定对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损害劳动者身心健康的行为;违法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罚等行为,追究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有的建议,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除了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权以外,草案应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补缴社会保险费,并承担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有的认为,草案没有对单位挪用劳动者缴纳的保险金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建议增加规定用人单位挪用劳动者缴纳的保险金的,追究用人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并由当地政府处理善后事宜。
草案第五十四条中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或者扣押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每名劳动者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有的认为,按照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罚款。建议草案第五十四条与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相衔接。
有的建议,对恶意欠薪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应处以刑事处罚,原因是恶意欠薪行为危害到劳动者的生存,属于侵害他人财产和故意伤害。
二十、关于个人承包经营中的用人单位
草案第六十三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的,由发包的个人或者组织作为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有的认为,该条中“发包的个人”作为用人单位与草案第二条的规定矛盾,根据草案第二条的规定,在劳动关系中,只有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等才能作为用人单位,个人是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的,建议删去该条中有关个人的规定。
有的提出,草案没有明确规定个人承包者与劳动者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由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在工伤认定、劳动保障、劳动监察等方面有着极大的差别,建议草案予以明确规定。有的反映,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的情形在农村中非常普遍,发包的个人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应由法院来判断,而不宜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有的建议,草案应明确个人承包者作为实际经营者对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对相关赔偿负有先行支付的义务,由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有的提出,由于草案对劳动力派遣规范的比较严格,有些劳动力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准备放弃劳动力派遣这种形式,而采取项目承包的形式来规避草案有关劳动力派遣的规定,利用草案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来逃避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立法堵住这个漏洞。
有的认为,在实践中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的方式有多种,为防止有些人钻法律的空子,建议明确列举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的情形,包括出租柜台者、租赁经营者、挂靠经营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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