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高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认识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建党理论和社会和谐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我们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党巩固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必须把全党的思想统一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要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动摇,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要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更加自觉地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使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必须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定为我们党在新时期最重要的发展目标,使之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目标,建设成为文明社会。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人类需求的更高层次的发展目标,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符合马斯洛著名的需要层次理论的递进式层次需要发展规律。和谐社会也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世界各国共同追求的目标,各国要遵循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不干涉别国内政,反对战争,互不侵犯,反对暴力和恐怖活动,构建睦邻友好、和平共处、共同发展、共同促进的格局。
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是城乡二元结构要和谐。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历来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的重大问题,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小康,没有农村的和谐就没有全国的和谐。要注重解决好城乡矛盾,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特别要重视解决好“三农”问题,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和关键所在,要用新“三民”主义——民主、民生、民权指导“三农”工作,切实保护好“三农”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农民收入增加,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得以稳步提高,农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和行使。
二是社会组织结构要和谐。和谐社会包含了社会结构之间的和谐,要形成国家、社会中介组织与公民的“三元”结构,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政府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该政府管的认真管好办好,诸如发展教育文化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不该政府管的事可以让社会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改变政府办揽一切、管理一切的行为,真正建设起法制政府、诚信政府,依法行政。
三是区域发展要和谐。我国幅员辽阔,东西部不论是经济发展水平、人民生活水平、收入水平都有较大的差距。东部沿海的发展得力于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支持,国家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时,更要从西部的实际出发,制定更加优越的政策措施,大力促进西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缩小东西部发展的差距。
四是社会阶层之间要和谐,特别要注重缩小贫富差距。对各地区居民来说,他们更关心的往往是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多少,而不是人均占有的GDP、国民收入或者社会总产值水平的高低。据有关专家在对地区差别问题的研究中发现,我国省一级地区间收入差距最大的可达到7—8倍,这种差距在拉大,而且省区内部的差距也在拉大。目前,我国高收入群体阶层与低收入群体阶层呈金字塔形,形成高收入群体小,低收入群体巨大的反差。按照社会学理论的观点,这种反差的扩大必然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为此,国家要运用法律的、经济的、税收的政策手段调节高收入群体收入过高的问题,同时国家要运用宏观调控的再分配手段,采取转移支付的办法,逐步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才能减少不稳定因素,社会才能实现和谐发展。
五是改善就业和完善下岗安置办法,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由于我国调整宏观经济结构,实现产业升级换代,大批国有企业职工因年龄、文化、技术等因素而失去就业机会,过早过渡到老年群体,形成了庞大的老年群体。据统计,全国有60岁以上老年人1.4亿人,占总人口的10.98%,与国外的先富再进入老龄化社会相反,我国是未富则进入老龄化社会,解决不好老有所养的问题,社会难予和谐。所以,一方面要加快经济发展,多创造就业岗位,为更多的社会人提供就业机会,同时健全住房、医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企业职工养老统筹和积极探索农村养老统筹等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的稳定。
六是人与自然要和谐。现在除了提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外,也提出了生态文明,把保护生态环境提到了更高的高度。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更注重生态保护,实现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人更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七是要构建和谐的国际周边环境。睦邻友好、和平共处是加快发展的基础,这已是全世界不争的事实。目前,我国已开始介入多边制度的建设,如上海合作组织、朝核六方会谈、博鳌亚州论坛以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为发展争取创造一个尽可能长的和平周边环境,消除周边国家的不稳定因素,才能为我国的发展创造安定的环境。
五、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
㈠奉行法律至上原则。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则,也是调整国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关系的准则。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法律关系的主体,要体现人民的意志,不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要充分体现保护人民,打击违法的立法宗旨。人大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各级领导要切实改变重红头文件轻法律的错误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