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从情理上分析亦然,由每一业主分别按照各自的意愿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并履行合同,虽然理论上并非绝无可能,但是显然应经由特别的要约和承诺步骤,而本案显然不符合此种情形。并且由于其显而易见的不经济,在市场经济社会的现实生活中,罕有其例。惟其如此,国务院《》在第三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虽然上诉人作为九隆花园57位业主之一,与被上诉人签订有物业管理合同,但是按照一般民众的通常理解,在业主数目众多的场合,应以多数业主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个别业主的意思表示作为订立和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时的依据。也就是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虽然形式上具有独立性,但是并不具有实质上的独立性,即不能脱离其他业主的意思表示而独立存在。此虽非明示,但应是符合逻辑和现实的应有之义。否则,在其他业主不愿与被上诉人签订或者继续履行的情形下,要求被上诉人必须按照上诉人单方的意思表示,继续履行合同,不仅实属苛求,而且必将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综上,...
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终审裁定书,标签:物业知识,物业管理制度,http://www.suxue6.com
从情理上分析亦然,由每一业主分别按照各自的意愿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并履行合同,虽然理论上并非绝无可能,但是显然应经由特别的要约和承诺步骤,而本案显然不符合此种情形。并且由于其显而易见的不经济,在市场经济社会的现实生活中,罕有其例。惟其如此,国务院《》在第三十四条中明确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虽然上诉人作为九隆花园57位业主之一,与被上诉人签订有物业管理合同,但是按照一般民众的通常理解,在业主数目众多的场合,应以多数业主的意思表示,而不是个别业主的意思表示作为订立和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时的依据。也就是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虽然形式上具有独立性,但是并不具有实质上的独立性,即不能脱离其他业主的意思表示而独立存在。此虽非明示,但应是符合逻辑和现实的应有之义。否则,在其他业主不愿与被上诉人签订或者继续履行的情形下,要求被上诉人必须按照上诉人单方的意思表示,继续履行合同,不仅实属苛求,而且必将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平。
综上,上诉人不是本案的适格当事人。原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但一审诉讼费收取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上诉人梁晓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红 彦
代理审判员 张 建
代理审判员 朱 文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单 雪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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