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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的十大误区

[01-24 00:33:21]   来源:http://www.suxue6.com  经营发展   阅读:8361

概要:物业公司虽然到处诉苦,说自己亏损严重,但却又不肯按政府要求定期向业主公布帐目,在业主委员会决定更换物业公司后赖着不走,致使业主怀疑物业公司的诚信和缴纳的管理费是否真正用于自己物业的管理上。物业公司剥夺了业主的知情权,又凭什么来质疑业主不交费呢?误区六:物业公司冤枉,大部分问题是代房地产商受过。如果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商有着裙带关系,在物业管理的开始利用和房地产商的特殊关系(比如拿着本应房地产商直接交给业主的钥匙)强迫业主做某些事情,就不能责怪业主对房地产商的不满发泄到物业公司身上,物业公司收了房地产商的钱,代房地产商承担保修工作,房子出了问题,业主找物业公司,就不能说物业公司是代房地产商受过。物业公司接受了房地产商的委托,事先就有责任验收自己要管理的房屋和设备,也有保证这些房屋和设备正常使用和运转的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是受业主委员会委托接管小区物业管理,难道出了问题,业主找物业公司,能说物业公司是代业主委员会受过?要想解决这个问题,不能指望业主自己去分清房地产商和物业公司的关系,而是物业公司要自己和房地产商划清界线,不要在和业主打交道的开始,先给业主一个房地产商代言人的形...
物业管理的十大误区,标签:经营发展规划,企业经营发展,http://www.suxue6.com
  物业公司虽然到处诉苦,说自己亏损严重,但却又不肯按政府要求定期向业主公布帐目,在业主委员会决定更换物业公司后赖着不走,致使业主怀疑物业公司的诚信和缴纳的管理费是否真正用于自己物业的管理上。物业公司剥夺了业主的知情权,又凭什么来质疑业主不交费呢?
  误区六:物业公司冤枉,大部分问题是代房地产商受过。
  如果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商有着裙带关系,在物业管理的开始利用和房地产商的特殊关系(比如拿着本应房地产商直接交给业主的钥匙)强迫业主做某些事情,就不能责怪业主对房地产商的不满发泄到物业公司身上,物业公司收了房地产商的钱,代房地产商承担保修工作,房子出了问题,业主找物业公司,就不能说物业公司是代房地产商受过。物业公司接受了房地产商的委托,事先就有责任验收自己要管理的房屋和设备,也有保证这些房屋和设备正常使用和运转的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是受业主委员会委托接管小区物业管理,难道出了问题,业主找物业公司,能说物业公司是代业主委员会受过?
  要想解决这个问题,不能指望业主自己去分清房地产商和物业公司的关系,而是物业公司要自己和房地产商划清界线,不要在和业主打交道的开始,先给业主一个房地产商代言人的形相,同时对接受房地产商委托管理的项目先做好验收。
  误区七:不承认房地产商发展的物业没有卖出之前,也是业主。
  持这种观点的人不能正确认识是不是业主,不取决于拥有房屋的目的,而在于有没有房屋的产权。“业主”反映的是物权的概念,“业主”就是“物业的主人”。
  搞清这个概念,我们才能明白第一份《业主公约》由房地产商制定,不是取决于它的义务,而是取决于它制定公约时是唯一业主的权力;第一份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由房地产商和物业公司签订,同样来源于房地产商开始作为唯一业主的权力。同样,我们也能明确房地产商在房屋未卖出之前同样要缴纳物业管理费,和其它业主履行同样的公共义务。
  房地产商在卖房时,把其对房屋的权力和义务同时也转让给了买房人,因此当一个小区的买房人超过50%,业主组织起来后,买房人对物业的权力就超过了房地产商,需要时可以重新和物业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或决定改聘其它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可以对业主公约按大多数业主的意愿进行修改。
  对于买房人,买房居住也不是唯一的目的,如果买房人买房是为了转手或出租赚钱,在房屋转手或出租前,同样不能因为空置而不缴纳管理费,在转手和出租时也应要求接手人和承租人接受公约的约束和物业公司的管理。业主对出租的房屋负有最终的责任和义务(例如:承租人不缴纳物业管理费,出租人有最终缴纳的责任)。买受二手房的人在接收房屋权力的同时也接收了相应的义务(遵守公约和接受物业公司管理)。
  误区八:房地产商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没有到期,业主委员会不是签字方,无权解除合同,否则,物业公司的前期投入会受损失,还会影响物业管理的稳定。
  有这种思想的人关键还是搞不清物业管理实际是业权的反映,不了解房地产商早期做为物业管理委托人是因为它委托物业公司时物业的业权100%在它手里,它委托物业公司的身份不是房地产商,而是物业的业主。随着房屋的销售,房地产商的业权在不断地减小,当少过50%后,它就无权再代表物业的全体业主,房地产商委托物业公司的合同应在业主委员会新的委托合同发出之日起自动失效。
  至于物业公司的损失和物业管理稳定问题要从两方面看:
  第一,如果物业公司是房地产商临时搭班子建的,不具备专业管理水平,一旦被所管物业的业主委员会解聘,就会失业,前期投入的损失在所难免;如果物业公司是社会上的专业化公司,它生存的第一天靠的就是竞争,对它们来讲是“东方不亮西方亮”,前期投入损失几乎为零。
  第二,一个具有竞争力的公司,绝不会轻言失败,即使由于暂时失误或业主不理解被解聘,他们一定会坚守岗位,保持物业管理交接期的稳定,因为它们坚信会“东山再起”,只有那些靠房地产商恩赐过活的物业公司才会“破罐破摔”。
  要想物业管理事业能够健康发展,政府就应该促进物业管理朝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方向发展,对于破坏物业管理交接期稳定的公司坚决吊销它的物业管理资格,而完全没有必要消极地去保护这些“大浪淘沙”下来的公司。
  误区九:物业管理行业是一个低技术、劳动密集型产业,需要企业的培训,逐步提高,业主不应对物业公司要求过高。
  这种论点的前提虽然正确,但决不意味着因此可以原谅一些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业主交的物业管理费不是给物业公司培训工作人员,提高服务质量用的,物业公司只有具备与收费相应的水平时才能承担物业管理工作,正如人们常说的“没有金刚钻,别拦瓷器活儿”。
  目前物业管理的纠纷和业主的不交费,其中一个直接原因就是有为数不少的物业公司即无自有资金,又缺少有质素的物业管理人员临时拼凑的。目前,社会上靠别人给启动资金、完全靠服务对象预交费运营的公司恐怕除物业管理行业再难找到第二个行业。
  令人费解的是,持这种观点的人却整天喊着:“政府要给予物业管理企业一个大的支持和保护”,笔者真不知一个低技术、劳动密集型的物业管理行业要政府保护什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想整天躺在政府的怀里,在政府的庇护下不思进取的企业,结果只有一个:被市场淘汰!
  误区十:过分强调市场原则,忽视政府对公共服务价格约束的作用和必要性,忽视人民的承受能力。
  由于目前商品房的数量在社会上所占的比例有限,商品房的业主对承担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的横向比较,不可避免地认为自己缴纳的费用过高。因此,商品房小区的服务收费虽理论上不能称作公共服务收费,属于私人性质,但这个观念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转变的,有待社会大环境的转变,在这个转变完成之前,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对住宅小区的各种收费进行指导和监管,而不能回避矛盾或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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