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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招警考试公安业务模拟试题及答案3

[04-19 21:55:37]   来源:http://www.suxue6.com  招警考试   阅读:8523

概要:个人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是由合伙组织的性质、出资方式和财产规模决定的。个人合伙具有人合性质,法律对个人合伙的标的和数额一般限制很少。合伙人可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出资,而技术、劳务不能直接构成合伙财产,法律对合伙人的出资没有最低数额的限制,对储备基金的提取亦无要求。由此,合伙财产也就无法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人所承担的风险相应增加,受到损害的可能性增大。为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合伙人对自己的经营行为加以约束,维护个人合伙与他人的交易安全,法律规定个人合伙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参考答案:B 11.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动产所有权(拾得遗失物)、物的分类(有主物与无主物)。根据物在一定期限内是否有所有人可以把物分为有主物与无主物。一般情况下,遗失物不属于无主物...
2017年招警考试公安业务模拟试题及答案3,标签:招警考试面试,历年招警考试真题,http://www.suxue6.com
个人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是由合伙组织的性质、出资方式和财产规模决定的。个人合伙具有人合性质,法律对个人合伙的标的和数额一般限制很少。合伙人可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务等出资,而技术、劳务不能直接构成合伙财产,法律对合伙人的出资没有最低数额的限制,对储备基金的提取亦无要求。由此,合伙财产也就无法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人所承担的风险相应增加,受到损害的可能性增大。为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合伙人对自己的经营行为加以约束,维护个人合伙与他人的交易安全,法律规定个人合伙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参考答案:B
11.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动产所有权(拾得遗失物)、物的分类(有主物与无主物)。
根据物在一定期限内是否有所有人可以把物分为有主物与无主物。一般情况下,遗失物不属于无主物,而是有主物,只是由于所有人的不慎导致物与其暂时分离。遗失物在具备一定条件时可以转化为无主物,拾得遗失物是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实践中,如果拾得人不知道失主的,应当将遗失物送交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遗失物经公告招领期满无人认领的,收归国有。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拾得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没有故意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返还拾得物,不是道德上的义务,而是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关于无主物的归属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我国目前对加工行为取得动产所有权没有规定,实践中,未经他人的同意在他人的财产上进行加工的,应当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加工物一般归原物所有人所有,并给加工人以补偿。但加工物远远大于原物的,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但应给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因此,本题C的表述是错误的。本题不适用善意取得,因为该遗失物不是第三人(本题中的丙)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上买得的。    参考答案:A
12.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卷三11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当事人是管理人,受事务管理或服务的一方为本人、受益人或被管理人。无因管理的成立须具备三个条件,管理他人事务(前提条件),为他人的利益而管理的意思(主观条件),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本题中,停车场工作人员显然没有“为他人的利益而管理的意思”,而是出于为自己的利益而管理(获取5元钱的洗车费),故不成立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得事实。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主要区别是,无因管理属于行为,管理人的意志内容具有重要意义,其是否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主观条件。而不当得利属于事件,不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都不影响不当得利的成立。合同是当事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显然王先生于停车场工作人员不存在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虽然,法律有明确规定,但在做本题时需要更深入地理解法律概念的内涵。另外,本题也可用常识作答,试想,如果B是正确答案,人们的生活秩序将会出现混乱局面,人人都可以用所谓的无因管理为幌子来兜揽生意赚钱。
    参考答案:D  
13.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xx4月死亡。经查,甲立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乙、丙均已工作。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卷三17)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丙获得全部遗产 
考点解析:本题考查遗嘱的效力(实质要件)。遗嘱的有效要件既要符合形式要件,又要符合实质要件。实质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遗嘱人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二是遗嘱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三是遗嘱的内容合法。这体现在三个方面。1.遗嘱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因为,遗嘱人生前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有抚养义务,其死亡时应当给具有该情形的人必要的遗产份额以维持生活。如果允许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取消该类继承人的继承权,必将使他们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从而会加重社会和他人的负担。2.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应当属于遗嘱人的个人财产,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的该部分内容无效。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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