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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

[01-23 23:38:36]   来源:http://www.suxue6.com  政法武装   阅读:8419

概要:www.suxue6.com的到一视同仁。对原被告双方的违法行为,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应当加以训斥,而对他们的正当理由和要求则要拿出耐心认真听取,不能妄加训斥。语言也是一门艺术,运用得当可以起到很好的效果,对当事人服判息诉能起到促进作用,反之运用不得当,即使你的判决是公正合法的,当事人也会在心里横着一口气,总认为你这个法官不公正,有偏袒对方的嫌疑。4、行为公正。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外在活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所作所为。法官也是人,他也要有所活动。除了正常的公务活动以外还有诸如社交、亲友、同学、同事等等方面的活动。活动越频繁,在社会上的影响就越大,这种影响是好还是坏,是由法官的活动性质所决定的。从事高尚的,有意义的,对人类和社会的进步有帮助的活动,其活动的性质就决定了在社会上会引起正面的影响;而从事低级趣味的,肮脏的,见不得人的,为文明社会所不耻的活动,其活动的性质就决定了在社会上会引起负面的影响。每一个法官,特别是从事审判工作第一线的法官在社会的一定范围内应该算得上是一个公众人物,他们的一举一动都会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影响。法官所从事的公务活动特别要注意其行为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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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suxue6.com的 到一视同仁。对原被告双方的违法行为,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应当加以训斥,而对他们的正当理由和要求则要拿出耐心认真听取,不能妄加训斥。语言也是一门艺术,运用得当可以起到很好的效果,对当事人服判息诉能起到促进作用,反之运用不得当,即使你的判决是公正合法的,当事人也会在心里横着一口气,总认为你这个法官不公正,有偏袒对方的嫌疑。

4、行为公正。行为是人的有意识的外在活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所作所为。法官也是人,他也要有所活动。除了正常的公务活动以外还有诸如社交、亲友、同学、同事等等方面的活动。活动越频繁,在社会上的影响就越大,这种影响是好还是坏,是由法官的活动性质所决定的。从事高尚的,有意义的,对人类和社会的进步有帮助的活动,其活动的性质就决定了在社会上会引起正面的影响;而从事低级趣味的,肮脏的,见不得人的,为文明社会所不耻的活动,其活动的性质就决定了在社会上会引起负面的影响。每一个法官,特别是从事审判工作第一线的法官在社会的一定范围内应该算得上是一个公众人物,他们的一举一动都会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影响。法官所从事的公务活动特别要注意其行为的公正性,要对社会负责,对广大人民群众起到积极的教育作用。如果行为不公,就会使案件当事人乃至人民群众产生对法官的不信任。倒如早些年有一位法官下乡办案,中午不可能回家吃饭,就在原告家里吃了中餐。被告人对法官的这一行为非常不满,认为法官到原告家吃饭而不到被告家吃饭,这样做是不公正的。这位法官得知这一情况后就决定晚餐到被告家吃饭,以表示公正。果然法官到被告家吃了晚餐后,被告人非常满意。大家试想一想,这能叫公正吗?法官的这种行为不但不能做到公正,反而在社会上引起很坏的影响,这种行为正应验了社会上广为流传的“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的说法。当然,基层法院的法官,尤其是人民法庭的法官会经常下乡办案,每次下乡都自带饭盒,自备干粮这也不现实,饭还是要吃的,饿着肚子总不是好事。但笔者认为,在办理案件的情况下能不到原、被告家里吃饭的尽量不去,因为“六条高压线”明确规定不许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吃请。如果是在偏远的村、组,大山的深处人烟稀少,交通极为不变,没办法只能在原告或者被告家里吃饭,只要不是大吃大喝,吃餐便饭并按照干部下乡的规定付给适当的餐费,也无可非议。如果因此对方当事人有意见,只要做好解释工作,矛盾是可以消除的。作为一名法官,八小时以外的行为也要检点。肖杨院长曾经指出:法官要谨慎交友,少交朋友,缩小自己的社交圈。这句话有其深刻的含义,我们必须认真领会。朋友多,社交活动就多,认识的人就更多,将来麻烦你的事也就越多,需要你这个法官关照的案子也不会少。压力越来越大,关系越来越复杂,最后公正难保。如果人们经常看见法官出入高档宾馆、酒楼,高档消费、娱乐场所,他们会有什么想法;法官面对旁观的群众心里又会有什么想法。难道每一次进行高档消费都是法官自己掏的腰包?法官就那么有钱?不言而喻,群众是不会相信的,他们所想的是不是法官又在接受当事人的吃请。个别法官可能会有这样的想法,经常出入高档场合显得自己有身份、有地位,是高人一等的象征。这样的法官他们丧失了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忘记了党的宗旨,丢掉了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变成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奴隶,成为了糖衣炮弹进攻的对象,长此以往,就会陷入腐败的泥潭不能自拔。

5、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符合案件所查明的事实,并与所适用的实体法相对应。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没有实体上的公正,那么其他的环节再公正也形同虚设。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实体判决所依据的是依法查明的法律事实。由于受到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总会存在一些差异,因而实体公正也只能是相对的公正,绝对公正只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人民法院的任何判决都是由法官作出的,即使是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也是由法官集体作出的,因而法官是最终实现实体公正的主宰者。由此看来,要做到实体公正,法官是最为重要的,这与法官的学识、阅历、经验、业务能力、道德品质、政治素质等方面息息相关。对一个案件的处理,实体上是否公正,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出一个法官的业务水平和道德品质;反映出法官对待案件当事人的态度和对整个社会所负责任的程度。两个事实相同的案件,由不同的法官审判只要是公正的判决,得出的结论应该是相同的,或者基本上一致。而不公正的判决,其结果就会有很大的差别。即使法律赋予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自由裁量也应当考虑案件之间的平衡,而不是随心所欲,因人而异的裁量。例如我们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时就出现了有的案件负主要责任一方的当事人负到了90%的责任,有的案件负主要责任一方的当事人只负60%的责任。案件基本事实相同,都是交通事故,都是主要责任,为什么一个负90%的责任,而另一个只负60%的责任。这种同类案件之间的不平衡是典型的实体不公正的表现。又如一位审判员所审结的一起遗产分割、赡养纠纷案件,当事人之间早就有关于遗产分割和赡养协议,但这位法官在判决中对协议只字不提,判决结果另搞一套,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实体不公正是引起涉法上访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也是损害法律威严,影响人民法院形象的重要因素。如果说实体不公是因为法官的水平不够那还情有可原,如果是因为贪赃枉法而造成的实体不公,那就问题严重了。

三、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应具备的条件

公正司法是人民法院永恒的主题,也是人民群众和全社会的共同愿望。公正司法不仅有其特定的内涵,而且实现公正司法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物质条件。司法的目的就是惩治犯罪保护人民,调节各种法律关系,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人民法院是司法的主体,也是人们进行诉讼活动的公众场所,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必须拥有与审判工作相适应的物质条件。高大威武的审判庭,环境优雅的办公场所,现代化的交通、通迅工具是人民法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在发达国家,法院的办公大楼是当地的标志性建筑,是旅游参观的景点。这不仅象征着法律的权威,更代表着一个国家对法制的重视程度。一座陈旧、低矮的法院办公楼能谈得上有威严吗?几张破烂的办公桌椅和审判台能代表一个国家对法制的重视吗?可想而知,是不能的。公众场所要有公众场所的样子,威严的地方也要有威严的架式。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人民法院在物质条件上已经达到了较高的层次,不仅办公大楼威严高耸,办公条件也都实现了现代化。但是我国幅源辽阔,发展不平衡,大多数基层人民法院的物质条件还处于原始的起步阶段,“七化建设”刚开始着手实行。由于人民法院的管理体制是地方化管理,因而其物质条件会受到当地经济发展的制约,在西部贫困地区显得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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