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央经营审议会的议事事项为报告事项和审议事项,但不包括属于第一百三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申诉及团体谈判为对象的事项。 报告事项如下,由公司说明,并听取工会的意见: 1.有关经营方针。 2.有关生产计划、预算、资金计划及成绩等事项。 3.有关调整撤销公司重要机构的事项。 4.有关人员的计划。 审议事项如下: 1.有关改善生产设备和技术的事项。 2.有关因事业所新设或撤销等经营措施对劳动条件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3.有关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事项。 4.有关改善宣传销售方法的事项。 5.有关建立工厂纪律的事项。 6.有关改善安全卫生设施管理的事项。 7.有关改善福利卫生设施管理的事项。 8.其他公司与工会共同利益方面的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央经营审议会由公司总经理指定的委员及工会从会员中指定的委员各15人以内组成。 中央经营审议会设议长、副议长及书记若干名。 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央经营审议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但是公司与工会双方协商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央经营审议会必要时可设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事业所经营审议会就第一百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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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 中央经营审议会的议事事项为报告事项和审议事项,但不包括属于第一百三十条和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申诉及团体谈判为对象的事项。
报告事项如下,由公司说明,并听取工会的意见:
1.有关经营方针。
2.有关生产计划、预算、资金计划及成绩等事项。
3.有关调整撤销公司重要机构的事项。
4.有关人员的计划。
审议事项如下:
1.有关改善生产设备和技术的事项。
2.有关因事业所新设或撤销等经营措施对劳动条件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3.有关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事项。
4.有关改善宣传销售方法的事项。
5.有关建立工厂纪律的事项。
6.有关改善安全卫生设施管理的事项。
7.有关改善福利卫生设施管理的事项。
8.其他公司与工会共同利益方面的事项。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中央经营审议会由公司总经理指定的委员及工会从会员中指定的委员各15人以内组成。
中央经营审议会设议长、副议长及书记若干名。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央经营审议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但是公司与工会双方协商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央经营审议会必要时可设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事业所经营审议会就第一百五十一条有关的事业所特有的事项进行审议。
事业所经营审议会的组成参照中央经营审议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双方互报中央经营审议会及事业所经营审议会委员的姓名、所属单位名称等。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协约的有效期限为1987年10月1日至1989年9月30日。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及工会在本协约有效期满后,有关缔结新协约时,于1989年8月1日至8月15日前以书面提出,如不提出上述要求,本协约在同等条件下续用。如有上述缔结新协约的要求,公司与工会迅速开始谈判。
当本协约有效期已满,有关新协约的谈判尚未开始时,原协约以两个月为限延长有效期。
第一百五十九
不错的
条 本协约所指的会员为作为职工的工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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