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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第一阶段工作总结及第二阶段工作安排

[10-05 22:11:32]   来源:http://www.suxue6.com  工作总结   阅读:8610

概要: (四)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全州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专项治理,使全系统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经营者的错误观念基本得到纠正,企业经营行为和政府部门行政权力基本得到规范,商业贿赂案件得到有效查处,建设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基本得到完善,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监管到位、廉洁高效、制度健全的建设管理新局面,推进建设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确保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建设队伍健康成长。 围绕上述目标,全州建设系统明确了自查自纠的责任,涉及建筑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的,由建筑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涉及工程招标投标的,由招投标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涉及勘察设计的,由勘察设计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涉及房地产企业(含房屋拆迁,房地产经纪和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涉及市政公用事业的,由城建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涉及造价咨询的,由标准定额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涉及规划审批的,由规划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涉及追加投资和资产评估的,由计划财务部门牵头负责;涉及相关学习教育宣传的,由组织人事教育部门牵头负责;涉及信访和有关工作协调的,由行政综合部门牵头负责;涉及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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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突出重点,全面推进
    全州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专项治理,使全系统从业人员普遍受到教育,经营者的错误观念基本得到纠正,企业经营行为和政府部门行政权力基本得到规范,商业贿赂案件得到有效查处,建设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基本得到完善,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监管到位、廉洁高效、制度健全的建设管理新局面,推进建设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确保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建设队伍健康成长。
    围绕上述目标,全州建设系统明确了自查自纠的责任,涉及建筑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的,由建筑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涉及工程招标投标的,由招投标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涉及勘察设计的,由勘察设计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涉及房地产企业(含房屋拆迁,房地产经纪和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涉及市政公用事业的,由城建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涉及造价咨询的,由标准定额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涉及规划审批的,由规划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涉及追加投资和资产评估的,由计划财务部门牵头负责;涉及相关学习教育宣传的,由组织人事教育部门牵头负责;涉及信访和有关工作协调的,由行政综合部门牵头负责;涉及投诉举报信件的核查和查办案件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负责。对所属单位、社团和行业组织等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按照领导的业务工作分工,由领导分管部门按职能对口牵头负责指导。并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研,重视对治理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从政策和工作两个层面提出治理的具体思路和对策,以理论创新推动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同时,及时总结和推广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五)及时总结,及时部署
    为认真总结好第一阶段的工作,动员部署第二阶段的工作,州建设局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小组于5月10日召开了领导小组会议,对第一阶段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了分析总结,对第二阶段的工作做了研究,并决定召开全州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第一阶段总结暨第二阶段工作动员部署会议。5月17日,全州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第一阶段总结会议暨第二阶段动员部署会议在蒙自召开,会上,各县市建设局和州局属各部门分别汇报了第一阶段的工作情况和下一步的工作打算,州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了全系统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州建设局苏建平副局长代表州局领导小组对第一阶段的工作作了总结,对第二阶段的工作作动员部署,州局领导小组副组长、纪检组组长钟岚作了工作要求。目前全州建设系统正根据会议的安排部署,全面转入第二阶段的工作当中。
    二、“对照检查,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安排
    (一)主要内容
    “对照检查,自查自纠”阶段是整个专项治理工作的关键阶段,既是对前一段学习成效的实际检验,又是开展自查、搞好整改的前提和基础。根据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的要求,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上一阶段思想发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在统一规定的时限内,相对集中时间,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认真进行自查自纠,重点自查20xx年以来的监管、经营观念和行为。时间安排70天左右。
    1、广泛深入征求意见。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群众和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的形式和方法另行通知)。
    2、深刻剖析,对照检查。
    各部门各相关单位在统一规定的时限内,相对集中时间,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认真进行自查自纠。重点自查20xx年以来监管、经营观念和行为,主要查五个方面的情况:一查思想认识情况。即对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危害性是否认识到位,是否有商业贿赂是市场交易的“潜规则”、单位发展的“润滑剂”等错误观念。二查监管工作情况。即全面总结回顾与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交往的全过程中,是否有不正当交易问题,以及针对调查摸底和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情况,认真查找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三查交往行为情况。即在商业交往过程中,监管者是否有利用权力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行贿受贿的的行为;经营者是否有与监管者内外勾结,行贿受贿的行为;在经营活动和公务活动中是否有给予、收受回扣和假借劳务费、信息费、顾问费、服务费、赞助费、外出考察等各种名义,违反职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四查法规遵守情况。即在经营活动和公务活动中是否带头自觉遵守《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定,是否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是否坚持依法经营和依法行政,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五查制度落实情况。即在经营、财务、购销等管理方面的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本单位有没有“小金库”、帐外帐、帐外物等。
    3、严肃查办,依法处理(与自查自纠同步进行)。
    对查找出的职能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存在的不正当交易问题和行为,要坚持有关办案原则,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要依据事实、情节和后果,以及认识态度,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主动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在某些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自查自纠。
    查办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案件和对不正治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要同步进行,相互促进。一要组织力量排查线索,拓宽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要对在自查自纠、检查抽查、群众举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进行分类登记、研究分析;要充分利用公安、检察、工商、审计和纪检监察等系统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畅通发现商业贿赂案件线索的渠道;要建立群众举报投诉商业贿赂问题的渠道。二要建立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协作机制。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检察、监察、司法部门之间加强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治理商业贿赂案件的合力。三要严格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等,坚持宽严相济,正确把握政策和适用法律。四要突出查办大案要案,严肃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房地产开发交易等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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