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第九条规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为此,实行入党积极分子考核末位延期制,对年度考核末位的入党积极分子,延长其培养期,既保持了他们的要求入党的积极动机,又可以有效地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
一是支部考察。《细则》第八条规定“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在具体的考察中,既要对培养联系人履行责任情况进行考察,优秀的予以表彰;对履行培养联系工作不到位的党员,取消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人资格,年内不得评为先进。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思想品德、主动接受培养情况、学习表现、工作纪律等按照政治理论、业务素质和工作实绩三项标准进行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是有一项未能通过考核的,不得列为发展对象。
www.suxue6.com二是专人谈话。《细则》第十条规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在审查中可采取“同本人谈话”的方式进行,党支部要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指派专人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这次专门谈话,是党组织与入党积极分子的第一次正式交谈,通过交谈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思想政治觉悟、工作态度、政治历史等方面的内容,既要肯定成绩,鼓励进步,又要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凡是发现发展程序中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一律取消其发展对象资格,追究培养联系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凡是未能通过谈话的,取消其发展对象资格,视具体情况而定是否继续进行培养。
三是无功即过。入党积极分子经过组织培养,通过“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细则》第七条),基本上已是按照党员的有关标准来要求了,倘若是被列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不再严格要求自己,不再努力工作,在工作、生产、生活中起不到模范作用,混同于一般的群众,认为自己只要不犯错误,平平淡淡就可以入党,对抱有这种想法的发展对象,党组织要及时对其进行教育,仍不见好转的取消其发展对象资格,以真正把各阶层的优秀分子吸收到我们党内来。